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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 ​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的通知 ​

建标〔2011〕20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前言 ​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07号),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

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调研分析了大量已建和在建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资料和实际用地情况,并结合工程设计要求、标准图册和实际施工情况,开展了新建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专题研究,制定了本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交通工程用地指标等;附录A为临时用地指标,附录B为计算实例。

本建设用地指标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内容覆盖风电场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用地,符合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在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核准工作时能够对建设用地的确定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

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函告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邮政编码:100031),并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适应风电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风电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1.0.3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陆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扩建和改建陆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4 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指风电场主要生产和辅助设施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集电线路、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和交通工程的建设用地。

1.0.5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现有技术装备和一定条件下确定的风电场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当项目使用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设定条件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论证进行调整。

1.0.6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

1.0.7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

2.0.1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风电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场址、电力市场、接入系统和资金等措能力等建设条件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2.0.2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尽量使用荒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并尽量避开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特殊保护区域。

2.0.3 风电机组布置应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等条件下,少占土地。

2.0.4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单机容量大的风电机组,以达到减少占用土地的目的。

2.0.5 分期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可适当预留远期建设发展所需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但应严格控制。

2.0.6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

2.0.7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尽可能将临时用地设置在永久占用土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地、废弃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临时用地指标可参考本建设用地指标附录A。

第三章 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

第一节 风电机组用地指标 ​

3.1.1 风电机组用地为永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按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计算。风电机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1-1、表3.1.1-2的规定。基本指标适合于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Ⅱ类及以下,地形条件平坦,基础形式为扩展基础、桩基础(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地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的风电场工程。

表3.1.1-1 单台机组基本用地指标表

单机容量(kW)7508501000125015001650200025003000
用地指标(m²/台)180190210240285300330380450
用地指标(m²/kW)0.2400.2240.2100.1920.1900.1820.1650.1520.150

表3.1.1-2 风电机组基本用地指标表

装机容量(MW)项目/单机容量(kW)7508501000125015001650200025003000
50机组台数(台)665850403330252016
50用地指标(m²)118001102010500960094059000825076007200
100机组台数(台)133118100806761504033
100用地指标(m²)239402242021000192001909518300165001520014850
150机组台数(台)20017715012010091756050
150用地指标(m²)360003363031500288002850027300247502280022500
200机组台数(台)2672352001601331211008066
200用地指标(m²)480604465042000384003790536300330003040029700
250机组台数(台)33329425020016715212510083
250用地指标(m²)599405586052500480004759545600412503800037350
300机组台数(台)400353300240200182150120100
300用地指标(m²)720006707063000573005700054600495004560045000
400机组台数(台)534471400320267242200160133
400用地指标(m²)961208949084000768007609572600660006080059850

3.1.2 需要填方地基的风电机组,用地面积按填方构筑物外轮廓尺寸计算,其用地指标应在上述指标基础上乘以表3.1.2中的系数。

表3.1.2 填方地基风电机组用地指标系数表

填方高度(m)系数备注
1~21.15~1.55单机容量大的取小值,小的取大值
2~31.25~1.60单机容量大的取小值,小的取大值

3.1.3 风电场工程项目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风电机组用地指标应乘以系数1.1。

3.1.4 对于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Ⅰ类或极大风速大于70m/s的风电场工程项目,风电机组用地指标应乘以系数1.05~1.15。

第二节 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

3.2.1 机组变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指标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1-1、表3.2.1-2的规定。基本指标适用于欧式箱式变电站。

表3.2.1-1 单台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表

单机容量(kW)≤10001000~15001500~20002000~3000
变压器容量(kVA)≤12501250~16001600~23502350~3250
用地指标(m²/台)18202226

表3.2.1-2 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表

风电场装机容量(MW)项目/单机容量(kW)7508501000125015001650200025003000
单台变压器容量(kVA)8009001250130016002000235026503250
50变压器台数(台)665850403330252016
50用地指标(m²)11881044900800660660550520416
100变压器台数(台)133118100806761504033
100用地指标(m²)23942124180016001340134211001040858
150变压器台数(台)20017715012010091756050
150用地指标(m²)360031862700240020002002165015601300
200变压器台数(台)2672352001601331211008066
200用地指标(m²)480642303600320026602662220020801716
250变压器台数(台)33329425020016715212510083
250用地指标(m²)599452924500400033403344275026002158
300变压器台数(台)400353300240200182150120100
300用地指标(m²)720063545400480040004004330031202600
400变压器台数(台)534471400320267242200160133
400用地指标(m²)961284787200640053405324440041603458

3.2.2 当选用美式箱式变电站时,建设用地指标乘以系数0.5。选用非箱式变电站时,建设用地面积按围栏外轮廓尺寸计算,其用地指标乘以系数3.1~3.8,变压器容量大的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3.2.3 当风电机组变电站放置在机舱内或悬挂于塔筒上时,不再单独计算用地面积。

第四章 集电线路用地指标 ​

第一节 电缆线路用地指标 ​

4.1.1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1.5m×电缆沟总长度(m)。

4.1.2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时,用地为临时用地,不计算在用地指标范围内。

4.1.3 电缆线路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3的规定。

表4.1.3 电缆线路用地指标表

电缆敷设方式宽度(m)每千米用地面积(m²/km)用地性质
电缆沟敷设1.51500永久

4.1.4 风电机组引下线1kV电力电缆用地指标计算同第4.1.1~4.1.3条,但应扣除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范围内的长度。

第二节 架空线路用地指标 ​

4.2.1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架设时,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杆塔基础用地为永久用地。

4.2.2 杆塔采用水泥杆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

表4.2.2 水泥杆用地指标表(m²/基)

水泥杆型式单(双)回路用地指标
直线杆4
带拉线门型杆12

4.2.3 杆塔采用钢管杆时,用地指标计算同第4.2.2条。

4.2.4 杆塔采用铁塔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表4.2.4 铁塔用地指标表(m²/基)

型式/转角0°~20°20°~40°40°~60°60°~90°
单回路(平原)24262829
单回路(山区、沼泽)36373841
双回路(平原)28293644
双回路(山区、沼泽)41465562

4.2.5 对于终端塔杆,用地指标选用表4.2.4中转角为60°~90°的数值。

4.2.6 铁塔的布置应尽量避开有建筑物的地方,当避让不开时,应根据相关行业规定的安全距离确定。

4.2.7 对于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用地指标应乘以系数1.1。

4.2.8 风电场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计算用地面积。

第五章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

5.0.1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5.0.2 升压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安全卫生监测站、备品备件库房、消防设备间、水泵房、主变压器事故油池、油库、消防水池、电缆廊道、道路、绿化等用地。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等设施用地;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5.0.3 风电场66kV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或2回;110kV、220kV、330kV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出线形式为架空线路或电缆敷设。主变压器与配电装置设备布置格局包含了户内和户外两种方式。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0.3-1~表5.0.3-4的规定。用地指标适用于平原(荒漠)地区。

表5.0.3-1 66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风电场装机规模(MW)进线(回)出线(回)主变压器布置方式66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10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升压变电站用地面积(m²)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面积(m²)
50及以下1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外30005600
50~1002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外42005800

注:

  1. 当主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
  2. 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表5.0.3-2 11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风电场装机规模(MW)进线(回)主变压器布置方式110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35kV或10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升压变电站用地面积(m²)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面积(m²)
50及以下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48005600
50~100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53005800
50~1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84005800
100~200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53006100
100~2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97506100

注:

  1. 当11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
  2. 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表5.0.3-3 22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风电场装机规模(MW)进线(回)主变压器布置方式220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35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升压变电站用地面积(m²)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面积(m²)
100及以下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58505800
100~200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61006100
100~2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108006100
200~3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108006400
300~4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118506700

注:

  1. 当22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
  2. 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表5.0.3-4 33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风电场装机规模(MW)进线(回)主变压器布置方式330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35kV配电设备布置方式升压变电站用地面积(m²)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面积(m²)
200及以下1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118006100
200~4002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198006700
400~6003户外户外敞开式户内281307300

注:

  1. 当33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
  2. 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5.0.4 35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参考66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执行。

5.0.5 当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为填方场地,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5.0.6 山区的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根据站址的地形、地质条件适当提高。

5.0.7 当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外围设置防洪及排水设施时,用地面积应按相应构筑物外边线的轮廓尺寸计算。

5.0.8 当升压变电站不设主变压器及配套设备时,用地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生产用地指标。

第六章 交通工程用地指标 ​

6.0.1 风电场交通工程用地指标包括对外交通道路和场内交通道路用地。场内交通道路包括运行期检修道路和施工期施工道路。交通工程用地范围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挡墙用地。

6.0.2 对直接利用或改建场内已有的道路不再计算用地面积,对扩建的道路可按增加宽度计算用地面积。

6.0.3 交通工程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为永久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为临时用地。

6.0.4 对外交通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6.5m。运行期检修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4.5m。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由施工期所选用的起重设备类型及型号确定。

6.0.5 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道路结合使用时,用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交通工程基本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0.5的规定。

表6.0.5 交通工程基本用地指标表

道路类型路基宽度(m)用地指标(m²/km)用地类别
对外交通道路6.56500永久用地
运行期检修道路4.54500永久用地

6.0.6 对湖(海)滨区,施工期施工道路做为运行期检修道路使用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0.6的规定。

表6.0.6 交通工程用地指标表

道路类型路基宽度(m)用地指标(m²/km)用地类别
对外交通道路6.56500永久用地
运行期检修道路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1000永久用地

注: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路肩宽度,宽度指水平投影尺寸,不含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用地。

6.0.7 对湖(海)滨区需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脚底线计算。如设置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时,用地面积应按构筑物外边线计算;如遇有弯路较多时,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加宽考虑。

附录A 临时用地指标 ​

A.0.1 临时用地指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施工期施工道路以及其他施工用地等。

A.0.2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包括风电机组拼装场、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安装用地,还包括风电机组、机组变电站基础、接地等土建施工用地。

A.0.3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附表A.0.3-1、附表A.0.3-2的规定。

附表A.0.3-1 单台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指标表

单机容量(kW)7508501000125015001650200025003000
用地指标(m²/台)140018501850235034503450420042004200

附表A.0.3-2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指标表

规划总装机容量(MW)项目/单机容量(kW)7508501000125015001650200025003000
50机组台数(台)665850403330252016
50用地指标(m²)9240010730092500940001138501035001050008400067200
100机组台数(台)133118100806761504033
100用地指标(m²)186200218300185000188000231150210450210000168000138600
150机组台数(台)20017715012010091756050
150用地指标(m²)280000327450277500282000345000313950315000252000210000
200机组台数(台)2672352001601331211008066
200用地指标(m²)373800434750370000376000458850417450420000336000277200
250机组台数(台)33329425020016715212510083
250用地指标(m²)466200543900462500470000576150524450525000420000348600
300机组台数(台)400353300240200182150120100
300用地指标(m²)560000653050555000564000690000627900630000504000420000
400机组台数(台)534471400320267242200160133
400用地指标(m²)747600871350740000752000921150834900840000672000558600

A.0.4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时,用地为临时用地,用地面积=1m×电缆槽沟总长度(m)。

A.0.5 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及用地由施工期所选用的起重设备类型及型号确定。施工期施工道路应尽量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结合布置,结合部分的用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

A.0.6 其他施工用地包括施工临时办公生活设施、施工加工厂、砂石料堆放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机械修理厂、施工仓库等用地。其他施工用地指标不应超过附表A.0.6的规定。

附表A.0.6 其他施工用地指标表

规划总容量(MW)用地指标(m²)
≤10018000
100~20024000
200~30031000
300~40040000

A.0.7 上述指标中未包括施工临时围堰、机组和塔筒设备临时堆放场、弃渣场等用地面积,如发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B 计算实例 ​

B.1 工程概况 ​

某风电场工程位于平原地区,设计总装机容量为100.5MW,安装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电机组67台,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Ⅱ类(50年一遇极大风速小于59.5m/s),轮毂高度65m,风轮直径77m,选用67台容量为1600kVA美式箱式变电站。

风电场地基属中硬土,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风电机组基础形式为圆形扩展基础,基础承台底板直径为16m。箱式变电站设备尺寸为2.45m×1.76m。

根据风电机组和箱式变电站的位置以及电缆敷设走向,箱式变电站高压侧采用并联接线方式,35kV集电线路采用电缆直埋方式,引入220kV升压变电站低压侧35kV母线上,35kV直埋电缆长度40.52km,风电机组1kV引下线路长度1.34km,电缆沟槽宽度1m。

220kV升压变电站设置1台容量为120000kVA主变压器。进线1回,出线1回,主变压器、220kV配电装置为户外布置,35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站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有综合楼、高低压配电房、进出线构架和设备支架、主变压器基础、库房及车库等。占地设计尺寸为:220kV升压变电站围墙长乘以宽为105m×55m,综合楼及库房围墙长乘以宽为66m×62m。

场内施工道路设计为四级路,碎石路面,总长约45km,路基宽9.0m。运行期将部分施工道路改为检修道路,运行期检修道路路基宽度为4.5m,其余恢复为原始地貌。对外交通道路为风电场外县级公路到220kV升压变电站的进场路,设计标准为三级,碎石路面,道路长度约1.12km,路基宽6m,路面宽4.5m。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地布置在每个风电机组基础旁,并与场内施工道路相连。每个拼装、安装场地尺寸为50m×40m,施工完后恢复为原始地貌。

根据风电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施包括施工设备仓库、材料设备仓库、附属加工厂及临时生活区等。

B.2 用地面积计算 ​

B.2.1 永久用地 ​

B.2.1.1 风电机组用地

风电机组单台用地:

17m×17m×π/4=227m2

风电机组用地:

227m2/台×67台=15209m2

B.2.1.2 机组变电站用地

机组变电站单台用地:

(2.45m+0.5m×2)×(1.76m+0.5m×2)=9.52m2

机组变电站用地:

9.52m2/台×67台=638m2

B.2.1.3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

升压变电站用地:

107m×57m+67m×64m=10387m2

B.2.1.4 交通工程用地

对外交通道路用地:

1.12km×6000m2/km=6720m2

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

42.5km×4500m2/km=191250m2

B.2.1.5 永久用地

永久用地=风电机组用地+机组变电站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交通工程用地

=15209m2+638m2+10387m2+6720m2+191250m2=224204m2

B.2.2 临时用地 ​

B.2.2.1 集电线路用地

直埋电缆用地:

40.52km×1000m2/km+1.34km×1000m2/km=41860m2

注:机组引下线路1.34km为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范围外的长度,并按10kV直埋电缆用地宽度计算。

B.2.2.2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

单台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

40m×50m=2000m2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

2000m2/台×67台=134000m2

扣减风电机组用地后用地:

134000m2−15209m2=118791m2

注:风电机组拼装、安装时可借用施工道路9m宽,所以设计采用长50m、宽40m。

B.2.2.3 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

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

(9000−4500)m2/km×42.5km=191250m2

施工道路设计采用路基宽度9m。在运行期保留路基宽度4.5m,其余恢复原始地貌。

B.2.2.4 其他施工用地

其他施工用地主要是施工工厂设施临时设施用地,根据施工需要和施工总布置方案,临时设施占地面积14200m²。

B.2.2.5 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集电线路用地+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其他施工用地

=41860m2+118791m2+191250m2+14200m2=366101m2

B.2.3 该风电场工程对应的用地 ​

永久用地:224204m²(22.42hm²);

临时用地:366101m²(36.61hm²)。

B.3 该工程对应的用地指标 ​

按用地指标计算结果如下:

B.3.1 永久用地 ​

B.3.1.1 风电机组用地

风电机组用地:

285m2/台×67台=19095m2

B.3.1.2 机组变电站用地

机组变电站用地:

20m2/台×67台×0.5=670m2

B.3.1.3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

升压变电站用地:

6100m2+6100m2=12200m2

B.3.1.4 交通工程用地

对外交通道路用地:

1.12km×6500m2/km=7280m2

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

42.5km×4500m2/km=191250m2

B.3.1.5 永久用地

永久用地=风电机组用地+机组变电站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交通工程用地

=19095m2+670m2+12200m2+7280m2+191250m2=230495m2

B.3.2 临时用地 ​

B.3.2.1 集电线路用地

直埋电缆用地:

=40.52km×1000m2/km+1.34km×1000m2/km=41860m2

B.3.2.2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

3450m2/台×67台=231150m2

B.3.2.3 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

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

(9500−4500)m2/km×42.5km=212500m2

B.3.2.4 其他施工用地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24000m²。

B.3.2.5 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集电线路用地+风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其他施工用地

=41860+231150+212500+24000=509510m2

B.3.3 该风电场工程对应的用地指标 ​

永久用地:230495m²(23.05hm²);

临时用地:509510m²(50.95hm²)。

B.3.4 设计建设用地与用地指标对比 ​

某风电场工程设计建设用地与用地指标对比见附表B.3.4。

附表B.3.4 某风电场工程设计建设用地与用地指标对比表

项目名称永久用地:风电机组永久用地:机组变电站永久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永久用地:交通工程永久用地:合计临时用地:集电线路临时用地:机组拼(吊)装场临时用地:施工道路临时用地:其他施工用地临时用地:合计
设计用地(m²)15209638103871979702242044186011879119125014200366101
用地指标(m²)19095670122001985302304954186023115021250024000509510

从附表B.3.4中可以看出,设计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均控制在用地指标范围内。永久用地减少6291m²,节约2.81%,临时用地减少143409m²,节约39.17%。

临时用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组拼装、安装场和其他施工用地结合了现场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充分利用已征用的土地面积。该项目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布置在每个风电机组基础旁,并与场内施工道路相连;其他施工用地根据施工需要和施工总布置方案,设计为14200m²。因此,机组拼装、安装场和其他施工用地比用地指标节约较多。

附加说明 ​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琳、钟廷英、郭建欣、苏灵芝、娄慧英、聂淼、周娥娜、蔡颖安、潘登宇

附件:条文说明 ​

第一章 总则 ​

1.0.1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耕地数量大量减少,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满足风电场安全运行需要,又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本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宏观控制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能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0.3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陆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扩建和改建陆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的陆上建设用地。

1.0.4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的主要内容。

1.0.5 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是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方针,以风电场工程技术标准《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变电站、输电线路)典型设计为根本,根据风电场总装机规模、单台机组容量、设备型号及布置方式,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总结已建、在建工程的建设经验、参考统计数据、建设单位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模式、风电场建设所处的地域,并考虑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用地可能性的基础上编制的。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的风电场工程上限控制指标,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经计算确定,除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特殊规定外,不应超过上限控制指标。

第二章 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

2.0.1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也是风电场工程建设中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2.0.2 耕地、林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特殊保护区域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在风电场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尽量避开。

2.0.3~2.0.6 风电场工程场址、风电机组选型及布置、施工方案、运行管理模式等都决定着用地面积的大小。因此,电场工程建设应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如优先选用单机容量大的机组,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兼做运行期检修道路等,以减少占地面积。

第三章 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

第一节 风电机组用地指标 ​

3.1.1 风电机组用地面积大小与地形条件(山区、平原、荒漠)、地质条件(地震设防烈度、地基特性)、风电机组选型(轮毂高度、叶轮直径、极大风速)、基础型式(扩展基础、桩基础)等有关,较难分类分等提出基本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收集了单机容量为750kW、850kW、1500kW、2000kW机型共42个风电机组用地面积样本,其中特许权项目风电机组用地面积均按20m×20m计算,且风电机组选型IECⅠ类以上、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风电场工程较少,因此风电机组用地基本指标主要以本次测算为主,参考样本为辅的方法确定,且单台机组基本用地指标按圆形扩展基础测算。本条规定的基本用地指标能覆盖我国绝大多数风电场工程,且为上限控制指标。对单机容量为2500kW、3000kW的风电机组,因风电机组荷载不够准确,测算依据的资料有限,基本用地指标仅供参考。风电机组的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结合风电机组选型、地形地质条件、基础型式等各项设计条件通过计算得到的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确定。

3.1.2 湖(海)滨区地区风电场工程,由于防潮设计要求常常采用填方地基,但工程地质条件一般较差,因此填方地基不宜过高,否则应采取其他设计方案及措施。本条规定的用地指标按单机容量750kW~2000kW,填土高度1m~2m(坡比1∶1)和填土高度2m~3m(坡比1∶0.7)进行测算的,对填方高度小于1m的风电机组用地指标可乘以小于1.15的系数。

3.1.3 风电场工程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风电机组基础计算控制工况一般为地震工况,其荷载增加导致风电机组基础增大,用地面积增加,因此本条规定风电机组用地指标应在基本指标基础上乘以系数1.1。

3.1.4 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Ⅰ类或极大风速大于70m/s的风电场工程,目前在我国相对较少,且极大风速大于70m/s的风电机组设备也需进行特殊设计,其荷载增加导致风电机组基础增大,用地面积增加,因此本条规定风电机组用地指标应在基本指标基础上乘以系数1.05~1.15。

第二节 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

3.2.1 风电机组变电站一般有欧式箱式变电站、美式箱式变电站和非箱式变电站三种,其中非箱式变电站采用较少。根据收集的机组变电站轮廓尺寸和基础设计要求,单台机组变电站容量小于3250kVA的用地面积相差不大,但考虑到数量较多,因此本条规定了欧式箱式变电站的用地指标,且用地指标应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

表3.2.1-1中××~××,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3.2.2 由于美式箱式变电站较欧式箱式变电站尺寸小一半左右,因此用地指标乘以系数0.5。当采用非箱式变电站时,因非箱式变电站含变压器、变配电设备、安全空间和围栏等,因此面积较大,经测算应乘以系数3.1~3.8。

第四章 集电线路用地指标 ​

第一节 电缆线路用地指标 ​

4.1.2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时,用地为临时用地,宜办理土地他项权利手续。

本条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即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土地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4.1.4 机组引下线是连接风电机组和机组变电站的线路,电压等级通常为1kV。由于风电机组和机组变电站已经分别给出了用地指标,因此,风电机组引下线的用地指标不应包括风电机组和机组变电站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二节 架空线路用地指标 ​

4.2.2~4.2.3 架空线路用地指标不含拉线用地,拉线用地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4.2.4 表4.2.4中××~××,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4.2.7 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线路设计标准宜适当提高,所以用地指标乘以系数1.1。

4.2.8 为节约用地,风电场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单独计算用地面积。

第五章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

5.0.3 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共收集了42个工程项目资料,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面积范围为4800m²~37827m²。从统计资料看,电压等级、装机容量与用地面积之间规律性较差,因此本章用地指标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典型设计图,结合风电场工程特点进行调整后确定。

(2)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根据建设单位对风电场及升压变电站的运行管理要求,并结合风电场工程场址远离城镇,且多为荒漠、戈壁的特点,按风电场工程总装机容量的大小确定。

表5.0.3-1~5.0.3-4中××~××,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5.0.7 本条中的构筑物是指防洪设施、排水设施、挡墙等相关设施。

第六章 交通工程用地指标 ​

6.0.1 对外交通道路指对外连接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道路;场内交通道路指风电场运行期检修道路和施工期施工道路。

6.0.5 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道路结合,是指当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期的施工道路部分恢复原有地貌,部分留做运行期检修道路使用,所以用地指标按运行期检修道路宽度要求制定。

6.0.6 对湖(海)滨区,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期施工道路所占土地不能恢复原有地貌,只能兼做运行期检修道路使用,所以用地指标按施工期施工道路宽度要求制定。

附录A 临时用地指标 ​

A.0.2 接地工程项目的施工指单台机组的接地施工。当单台机组接地不满足接地电阻值的要求,采用两台及以上机组建立接地网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接地用地面积。

A.0.6 附表A.0.6中××~××,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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