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T 72-2025)
发布信息
- 标准编号:SL/T 72—2025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实施日期:2026年3月22日
- 标准状态:现行
- 代替标准:SL 72—2013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 SL/T 1—202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 SL 72—201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 11 章和 4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案经济比选,费用分摊,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经济评价综合分析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完善国民经济评价的效益计算;
- 将水资源费调整为水资源税,增加建设期可抵扣增值税等内容,完善财务报表;
- 完善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72—94;
- SL 72—2013。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德才、唐景云、要威、蔡淑兵、李臻、李林、余蔚卿、邱冰、侯进进、刘洁颖、孟明星、张跃驰、钱俊、曲永驭、严凌志。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梅锦山。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于爱华。
目录
- 1 总则
- 2 术语和定义
- 3 国民经济评价
- 3.1 一般规定
- 3.2 费用计算
- 3.3 效益计算
- 3.4 费用效益分析
- 4 财务评价
- 4.1 一般规定
- 4.2 财务支出
- 4.3 总成本费用
- 4.4 财务收入及利润
- 4.5 财务报表
- 4.6 财务评价指标及评价准则
- 5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 5.1 一般规定
- 5.2 资金来源
- 5.3 融资方案
- 5.4 融资方案分析
- 6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 6.1 一般规定
- 6.2 敏感性分析
- 6.3 盈亏平衡分析
- 6.4 风险分析
- 7 方案经济比选
- 7.1 一般规定
- 7.2 比较方法
- 8 费用分摊
- 8.1 一般规定
- 8.2 分摊原则
- 8.3 分摊方法
- 9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 10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11 经济评价综合分析
- 附录 A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计算方法
- 附录 B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办法
- B.1 一般规定
- B.2 项目划分与投资组成
- B.3 编制方法
- 附录 C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 附录 D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中成本测算方法、费率与参数
- D.1 一般规定
- D.2 成本测算方法及费率、参数
- D.3 其他财务指标计算方法与参数
- 标准用词说明
-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内容、深度、方法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
1.0.3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结合项目特点,有目的地开展法律政策、法规及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分析和整理等基础工作。
1.0.4 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可分为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对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时,可只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资金来源;对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对项目整体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1.0.5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宜通过有、无对比,坚持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
1.0.6 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7 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和比较时,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对项目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并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工程规模。
1.0.8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其中,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 防洪、治涝、灌溉等工程:30 年~50 年;
- 水电站、城乡供水等工程:30 年~50 年;
- 机电排灌站等:15 年~30 年。
1.0.9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经济评价 economic evaluation 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效益、经济合理性及财务可行性等所做的分析评估。
2.0.2 国民经济评价 national economic evaluation 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0.3 财务评价 financial evaluation 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费用和收益,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和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2.0.4 风险分析 risk analysis 研究水利建设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或不能实现预定目标的可能性和偏离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应对。
2.0.5 影子价格 shadow price 社会处于某种最优状态下,能够反映社会劳动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状况的价格。
2.0.6 年运行费 annual operation cost 维持水利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每年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2.0.7 折旧费 depreciation expense 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过程中转移到工程、产品成本里,折算成每年所需支出的费用。
2.0.8 固定成本 fixed cost 总成本费用中不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又称不变成本,是可变成本的对称。
2.0.9 可变成本 variable cost 总成本费用中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是固定成本的对称。
2.0.10 固定资产 fixed assets 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0.11 费用分摊 cost sharing 对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功能或各受益区,按照其获得收益的比例或其他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投资费用的分配办法。
2.0.12 基准年 base year for discounting 在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中,作为费用和效益时间价值折算基准的年份。
2.0.13 社会折现率 social discount rate 表征社会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算,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所要求的资金投资收益率标准,代表占用社会资金所应获得的最低收益率。
2.0.14 内部收益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水利建设项目在计算期内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即净现值等于 0 时的折现率。
2.0.15 财务基准收益率 financial benchmark rate of return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和判据,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常用作计算财务净现值的折现率。
2.0.16 贷款偿还年限 loan repayment period 工程项目投产后以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费及其他收益等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年数。
2.0.17 费用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分析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率和对社会福利所作出的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0.18 费用效果分析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水利建设项目效益不能以货币单位来衡量,但费用可以用货币衡量时,通过比较项目预期的效果与所支付的费用,分析项目的费用有效性或经济合理性。
3 国民经济评价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宜用货币表示;不能用货币表示的,宜用定量指标表示;确实难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3.1.2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或费用效果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和效益可以货币化的,应采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方法进行评价。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可以货币化,而效益难以或不能货币化,或货币化的效益不是项目的主体目标时,可采用费用效果分析方法进行评价。
3.1.3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计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效益应分析计算直接效益和可量化的间接效益。计算项目费用和效益时,应避免遗漏和重复。
3.1.4 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税金、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不应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3.1.5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投入物和产出物的价格宜采用影子价格。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财务价格。影子价格可按照附录 A 计算。
3.1.6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宜采用当前国家规定的 8% 的社会折现率。对其中属于或主要为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采用 6% 的社会折现率进行经济评价。
3.2 费用计算
3.2.1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年运行费和更新改造费。
3.2.2 固定资产投资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入的主体工程或相应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
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在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的基础上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按附录 B 进行编制,并增加工程设计概 (估)算中未计入的间接费用。
配套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的扩大指标或参照类似工程估算。对所用指标应结合工程投资计算条件和价格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合理工期和施工计划,做出分年度安排。
3.2.3 流动资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薪酬等的周转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类似项目分析确定。
流动资金应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开始,根据其投产规模分析确定。
流动资金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堤防等工程可不计算流动资金。
3.2.4 年运行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年运行费应包括项目运行期当年所需支出的全部运行费用,可根据项目财务评价中的年运行费调整计算。
项目运行初期各年的年运行费,可根据其投产规模和实际需要分析确定。
3.2.5 更新改造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更新改造费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一次性更新改造费用,可根据项目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的固定资产投资分析确定。
更新改造费应在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经济寿命期满前完成投入。
3.3 效益计算
3.3.1 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
应采用系列法或频率法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 对于防洪 (防凌、防潮)、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建设项目,还应计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的效益,供项目决策研究。
运行期各年的效益,应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合理计算。
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免,不能减免的应计算其负效益。
固定资产余值和流动资金,应在项目计算期末一次回收,并计入项目的效益流量。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功能计算各分项效益,并计算项目整体效益流量。
3.3.2 防洪 (防凌、防潮)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洪效益应按项目可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可增加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洪水年效益表示。
防洪效益可采用频率法或系列法计算,采用系列法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时,所用的系列应具有代表性。
防洪效益应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直接洪灾损失可分为下列五类:
人员伤亡损失。
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
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
防汛、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
各类防护对象受洪灾后的损失,应根据洪水淹没深度、淹没历时、受淹对象的耐淹程度,结合各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淹农田洪灾后可采取补种措施的,其损失应按损失产值与补种后产值的差值,加补种增加的费用计算。可估算农田受淹增肥带来的增产效益,并从洪灾损失中扣除。
受淹财产的损失,应按修复或清理费用计算。
可根据典型调查确定的间接洪灾损失占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分析计算间接洪灾损失。
运行期各年的防洪效益,应根据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防洪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及洪灾损失增长率,预测估算。
防凌和防潮的效益,可参照本条 1 款 ~6 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计算。
3.3.3 治涝 (治碱、治渍)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治涝效益应按项目可减免的涝灾损失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涝水年效益表示。
治涝效益可采用频率法或系列法计算,采用频率法计算多年平均治涝效益时,可根据涝区特点和资料情况,选用涝灾损失法或内涝积水量法或雨量涝灾相关法。
涝灾损失可分为下列四类:
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
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
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抢排涝水及救灾等费用支出。
治碱、治渍效益,应根据地下水埋深和土壤含盐量与作物产量关系的试验或调查资料,结合项目降低地下水和土壤含盐量的作用分析计算。
治涝效益与治碱、治渍效益联系密切的,可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
3.3.4 灌溉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灌溉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农、林、牧等提供灌溉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
灌溉效益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分摊系数法。按有、无项目对比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可获得的总增产值,乘以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计算。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灌溉供水量乘以灌区所在地区的影子水价计算。
缺水损失法。按缺水使农业减产造成的损失计算。
灌溉节水设施的效益应按该节水设施可节省的水量,用于扩大灌溉面积或用于提供城乡生活和工业用水等可增加的效益计算。
灌溉的多年平均供水量,应采用系列法计算。 如系列短且缺乏代表性时,可采用枯水年、平水年和丰水年等代表年加权平均计算。设计代表年供水量应采用与设计灌溉保证率相应的年份。
应结合灌区工程建设情况,估算初期达产率,计算灌溉效益。
3.3.5 城镇供水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城镇工矿企业和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
城镇供水效益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最优等效替代法。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条件或可实施节水措施,替代该项目向城镇供水的,可按最优等效替代工程或节水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综合替代法。有兴建替代工程条件和可实施节水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替代措施,替代该项目向城镇供水的,可按综合替代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城镇净供水量乘以项目区的影子水价计算。影子水价可通过分解区域供水边际成本研究确定或按城镇用水户可接受的水价分析确定。
分摊系数法。按有该项目时工、矿企业等的增产值乘以供水效益的分摊系数近似估算。
城镇供水工程宜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水厂和市政管网工程,应按整体工程计算供水效益,各分项工程相应的效益应按其工程投资费用占总投资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
应结合城镇供水供需分析情况,估算初期达产率,按当年供水量计算供水效益。
3.3.6 乡村人畜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乡村提供人畜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工程或节水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综合替代法。按替代工程和节水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替代工程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乡村人畜供水量乘以影子水价计算。影子水价可通过分解区域供水边际成本研究确定或按乡村生活用水户可接受的水价分析确定。
3.3.7 水力发电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力发电效益应按该项目向电网或用户提供容量和电量所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最优等效替代法或综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设施或综合替代设施所需的投资及运行费用计算。
影子电价法。按项目提供的有效电量乘以影子电价计算。影子电价可通过测算发电边际成本分析确定。
水力发电站的发电量应采用多年平均发电量。
水力发电站的容量和电量,应采用有效容量和有效电量。
对梯级水电站和跨流域引水电站,除考虑本电站的效益外,还应考虑由于本级水电站建设可增加或减少其他梯级电站的效益。
3.3.8 航运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航运效益应按该项目提供或改善通航条件所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对比法。按有、无项目对比节省运输费用、提高运输效率和提高航运质量可获得的效益计算。
最优等效替代法或综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项目或综合替代项目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采用对比法时,航运效益应包括下列内容:
替代公路或铁路运输,所能节省的运费。
替代整治航道或整治航道与兴建铁路 (公路) 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所能节省的费用。
提高和改善港口靠泊条件和航运条件,所能节省的运输、中转及装卸等费用。
缩短旅客和货物在途时间、缩短船舶停港时间、缩短潮汐河道候潮待泊时间等所带来的效益。
提高航运质量,减少海损事故所带来的效益。
水利建设项目补水济航的效益,可参照本条 1 款的方法计算。
3.3.9 水环境效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效益、水土保持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改善水环境效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效益应按该项目提高水体水质,减免污染损失,增加环境水量所获得的效益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项目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减少损失法。按减少生活供水、工农业生产受水质影响造成的损失计算。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中水利措施的效益,可与农、林、牧等措施结合进行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市场价值法。 按减少水、土、肥流失,增加当地农、林、牧等产品的产值计算。
减少损失法。按减少泥沙对河道、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造成的损失计算。
水利建设项目的生态产品价值可按其提供的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价值,并考虑与其他相关设施的分摊系数估算。
3.3.10 其他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牧区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发展草原灌溉、提供牧场人畜饮水所获得的效益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设计年效益表示。
水利建设项目的渔业效益应为利用该项目提供的水域所获得的效益,按增加水产品的产量乘以水产品价格,并考虑与其他措施的分摊系数计算。
水利建设项目的旅游效益应为利用该项目提供的旅游场所,结合其他配套设施可获得的效益,采用年平均旅游人次乘以每人次的旅游费用,并考虑与其他配套设施的分摊系数估算。
水利建设项目的碳减排效益,可采用同等电量下化石燃料发电产生的碳排放量乘以碳市场交易价格估算。
3.4 费用效益分析
3.4.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费用效益分析,应根据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等评价指标和评价准则进行。
3.4.2 应编制费用效益流量表,见示例。按费用效益流量表,进行费用效益分析,计算各项费用效益分析评价指标。
示例:
费用效益流量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效益流量 | |||
| 1.1 | 项目各项功能的效益 | |||
| 1.1.1 | ××× | |||
| 1.1.2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1.4 | 项目间接效益 | |||
| 1.5 | 项目负效益 | |||
| 2 | 费用流量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2.2 | 流动资金 | |||
| 2.3 | 年运行费 | |||
| 2.4 | 更新改造费 | |||
| 2.5 | 项目间接费用 | |||
| 3 | 净效益流量 | |||
| 4 | 累计净效益流量 |
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
注:项目各项功能的效益应根据该项目的实际功能计列;项目负效益用负值表示。
3.4.3 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应为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效益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按公式(3.4.3)计算。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应按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与社会折现率(
式中:
——经济内部收益率; ——年效益; ——年费用; ——计算期,年; ——计算期各年的序号,基准年的序号为 1; ——第 年的净效益。
3.4.4 经济净现值(ENPV)应为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按社会折现率(
式中:
——经济净现值; ——社会折现率。
3.4.5 经济效益费用比(RBC)应为项目在计算期内效益流量的现值与费用流量的现值之比,按公式(3.4.5)计算。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应根据经济效益费用比(RBC)的大小确定。当经济效益费用比大于等于 1.0(
式中:
——经济效益费用比; ——第 年的效益; ——第 年的费用。
4 财务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应在拟定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筹措方案基础上,采用财务价格进行财务评价。
4.1.2 财务评价宜包括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评价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功能特点和财务收支情况区别对待,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年财务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全面进行财务评价,包括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对于年财务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重点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偿债能力分析。
对于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应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并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营需要采取的对策措施。
4.1.3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水利枢纽、具有多水源或多个受水区的供水项目,应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对各主要功能、单个工程、不同受水区的成本费用、效益和财务评价指标等分别进行计算。
4.1.4 财务评价可分为融资前分析和融资后分析。 宜先进行融资前分析,在融资前分析结论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再进行融资后分析。
4.2 财务支出
4.2.1 财务支出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更新改造投资、流动资金和税金等。
4.2.2 总投资应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投资应包括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静态投资及价差预备费。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按有关规范进行编制。
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水利建设项目的借款应按年计息。
4.2.3 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 宜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库区基金、其他费用及固定资产保险费等,可分项计算。
4.2.4 更新改造投资应包括水利工程运行期内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以及工程设施等需要更新或拓展项目的投资费用。
4.2.5 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周转资金。
4.2.6 税金应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税金及附加等。 税种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性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 总成本费用
4.3.1 总成本费用应包括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运行以及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4.3.2 总成本费用应包括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等。其中,折旧费可根据附录 C,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也可参照已建类似项目的实际年综合折旧率,乘以本项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其他各项费用的取值标准可参照附录 D,也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已建类似工程调查资料确定;财务费用应包括工程运行期各种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4.3.3 总成本费用可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固定成本宜包括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保险费、管理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可变成本宜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库区基金和其他费用等。
4.3.4 对有借款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还贷期和还贷后以及整个运行期的年平均总成本费用。
4.4 财务收入及利润
4.4.1 财务收入应包括销售水利产品、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可能获得的各种补贴或补助收入。
4.4.2 水、电产品销售收入,应按净供水量、上网电量及其对应价格计算。
4.4.3 年利润总额应按年财务收入扣除年总成本费用和年税金及附加计算。年利润总额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然后再按相关财务制度依次进行分配。
4.5 财务报表
4.5.1 财务评价应视项目性质编制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等基本报表,见示例 1~示例 7。
示例 1:
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现金流入 | |||
| 1.1 | 销售收入 | |||
| 1.2 | 补贴收入或补助收入 | |||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
| 1.5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2 | 现金流出 | |||
| 2.1 | 建设投资 | |||
| 2.2 | 流动资金 | |||
| 2.3 | 年运行费 | |||
| 2.4 | 税金及附加 | |||
| 2.5 | 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2.6 | 增值税 | |||
| 2.7 | 更新改造投资 | |||
| 3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4 | 累计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5 | 调整所得税 | |||
| 6 | 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
| 7 | 累计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
计算指标:所得税前、所得税后的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财务净现值(
示例 2:
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现金流入 | |||
| 1.1 | 销售收入 | |||
| 1.2 | 补贴收入或补助收入 | |||
| 1.3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1.4 | 回收流动资金 | |||
| 1.5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2 | 现金流出 | |||
| 2.1 | 项目资本金 | |||
| 2.2 | 借款本金偿还 | |||
| 其中:长期借款 | ||||
| 短期借款 | ||||
| 2.3 | 借款利息支付 | |||
| 其中:长期借款 | ||||
| 短期借款 | ||||
| 2.4 | 年运行费 | |||
| 2.5 | 税金及附加 | |||
| 2.6 | 所得税 | |||
| 2.7 | 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2.8 | 增值税 | |||
| 2.9 | 更新改造投资 | |||
| 3 | 净现金流量 |
计算指标: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示例 3:
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现金流入 | |||
| 1.1 | 实分利润 | |||
| 1.2 | 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 |||
| 1.3 | 租赁费收入 | |||
| 1.4 | 技术转让或使用收入 | |||
| 1.5 | 其他现金流入 | |||
| 2 | 现金流出 | |||
| 2.1 | 实际出资额 | |||
| 2.2 | 租赁资产支出 | |||
| 2.3 | 其他现金流出 | |||
| 3 | 净现金流量 |
计算指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
示例 4: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供水量(m³) | ||||
| 供水水价[元/(m³)] | ||||
| 上网电量(kW·h) | ||||
| 上网电价[元/(kW·h)] | ||||
| 1 | 销售收入 | |||
| 1.1 | 供水收入 | |||
| 1.2 | 发电收入 | |||
| 1.3 | 其他收入 | |||
| 2 | 补贴收入或补助收入 | |||
| 3 | 税金及附加 | |||
| 4 | 总成本费用 | |||
| 5 | 利润总额 | |||
| 6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7 | 应纳税所得额 | |||
| 8 | 所得税 | |||
| 9 | 净利润 | |||
| 10 | 期初未分配利润 | |||
| 11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 12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 |||
| 13 |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 |||
| 14 | 各投资方应付利润 | |||
| ××方 | ||||
| …… | ||||
| 15 | 未分配利润 | |||
| 16 |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 |||
| 17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息税前利润+折旧+摊销) |
示例 5: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 |||
| 1.1 | 现金流入 | |||
| 1.1.1 | 销售收入 | |||
| 1.1.2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1.1.3 | 补贴收入或补助收入 | |||
| 1.1.4 | 其他流入 | |||
| 1.2 | 现金流出 | |||
| 1.2.1 | 年运行费(经营成本) | |||
| 1.2.2 | 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1.2.3 | 税金及附加 | |||
| 1.2.4 | 增值税 | |||
| 1.2.5 | 所得税 | |||
| 1.2.6 | 其他流出 | |||
| 2 | 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 | |||
| 2.1 | 现金流入 | |||
| 2.2 | 现金流出 | |||
| 2.2.1 | 建设投资 | |||
| 2.2.2 | 更新改造投资 | |||
| 2.2.3 | 流动资金 | |||
| 2.2.4 | 其他流出 | |||
| 3 | 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 | |||
| 3.1 | 现金流入 | |||
| 3.1.1 | 项目资本金投入 | |||
| 3.1.2 | 建设投资借款 | |||
| 3.1.3 | 短期借款 | |||
| 3.1.4 | 债券 | |||
| 3.1.5 | 流动资金借款 | |||
| 3.1.6 | 其他流入 | |||
| 3.2 | 现金流出 | |||
| 3.2.1 | 长期借款本金偿还 | |||
| 3.2.2 | 短期借款本金偿还 | |||
| 3.2.3 | 债券偿还 | |||
| 3.2.4 | 流动资金借款本金偿还 | |||
| 3.2.5 | 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 |||
| 3.2.6 |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 |||
| 3.2.7 | 流动资金利息支出 | |||
| 3.2.8 | 应付利润(股利分配) | |||
| 3.2.9 | 其他流出 | |||
| 4 | 净现金流量 | |||
| 5 | 累计盈余资金 |
示例 6:
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
| 1 | 资产 | ||
| 1.1 | 流动资产总额 | ||
| 1.1.1 | 货币资金 | ||
| 1.1.2 | 应收账款 | ||
| 1.1.3 | 预付账款 | ||
| 1.1.4 | 存货 | ||
| 1.1.5 | 其他 | ||
| 1.2 | 在建工程 | ||
| 1.3 | 固定资产净值 | ||
| 1.4 | 无形及其他资产净值 | ||
| 2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2.1 | 流动负债总额 | ||
| 2.1.1 | 短期借款 | ||
| 2.1.2 | 应付账款 | ||
| 2.1.3 | 预收账款 | ||
| 2.1.4 | 其他 | ||
| 2.2 | 项目投资借款 | ||
| 2.3 | 流动资金借款 | ||
| 2.4 | 负债小计 | ||
| 2.5 | 所有者权益 | ||
| 2.5.1 | 资本金 | ||
| 2.5.2 | 资本公积 | ||
| 2.5.3 | 累计盈余公积金 | ||
| 2.5.4 | 累计未分配利润 |
计算指标:资产负债率(%)。
示例 7: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借款及还本付息 | |||
| 1.1 |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 |||
| 1.1.1 | 本金 | |||
| 1.1.2 | 利息 | |||
| 1.2 | 本年借款 | |||
| 1.3 | 本年应计利息 | |||
| 1.4 | 本年还本 | |||
| 1.5 | 本年付息 | |||
| 2 | 还款资金来源 | |||
| 2.1 | 未分配利润 | |||
| 2.2 | 折旧费 | |||
| 2.3 | 摊销费 | |||
| 2.4 | 其他资金 | |||
| 2.5 | 计入成本的利息支出 |
计算指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
4.5.2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还应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和总成本费用估算表等辅助报表,见示例 1、示例 2。
示例 1: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合计 |
|---|---|---|---|
| 1 | 总投资 | ||
| 1.1 | 建设投资 | ||
| 1.2 | 建设期利息 | ||
| 2 | 流动资金 | ||
| 3 | 资金筹措 | ||
| 3.1 | 资本金 | ||
| 3.1.1 | 用于建设投资 | ||
| ××方 | |||
| …… | |||
| 3.1.2 | 用于流动资金 | ||
| ××方 | |||
| …… | |||
| 3.2 | 债务资金 | ||
| 3.2.1 | 用于建设投资 | ||
| ××借款 | |||
| ××债券 | |||
| …… | |||
| 3.2.2 | 用于建设期利息 | ||
| ××借款 | |||
| ××债券 | |||
| …… | |||
| 3.2.3 | 用于流动资金 | ||
| ××借款 | |||
| …… | |||
| 3.3 | 其他资金 | ||
| ××× |
示例 2: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行期 | 合计 |
|---|---|---|---|---|
| 1 | 年运行费 | |||
| 1.1 | 材料费 | |||
| 1.2 | 燃料及动力费 | |||
| 1.3 | 修理费 | |||
| 1.4 | 职工薪酬 | |||
| 1.5 | 管理费 | |||
| 1.6 | 库区基金 | |||
| 1.7 | 其他费用 | |||
| 1.8 | 固定资产保险费 | |||
| 2 | 折旧费 | |||
| 3 | 摊销费 | |||
| 4 | 财务费用 | |||
| 4.1 | 长期借款利息 | |||
| 4.2 | 短期借款利息 | |||
| 4.3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
| 4.4 | 其他财务费用 | |||
| 5 | 总成本费用 | |||
| 5.1 | 固定成本 | |||
| 5.2 | 可变成本 |
4.5.3 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或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水利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可减少。
4.6 财务评价指标及评价准则
4.6.1 财务评价指标应包括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总投资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等。
4.6.2 融资前分析可在不考虑融资方案条件下只进行盈利能力分析,应编制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并计算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财务净现值和全部投资回收期等指标,以作为投资决策与融资方案研究的依据和基础。
4.6.3 融资后分析应在融资前分析和初步融资方案基础上,分析建设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判断其财务可行性。
4.6.4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应在财务分析辅助表和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分析计算期内的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和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分析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以及各年累计盈余资金是否出现负值。若累计盈余资金出现负值,应进行短期借款,并分析该短期借款的年份 (不超过 5 年)、数额和可靠性。
4.6.5 偿债能力分析应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计算利息备付率 (ICR)、偿债备付率 (DSCR)和资产负债率 (LOAR) 等指标,以分析判断项目在计算期各年的偿债能力。
4.6.6 盈利能力分析的指标应在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和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计算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净现值、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总投资利润率和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4.6.7 对于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水利建设项目,应估算项目总成本费用和年运行费,并提出年运行费不足部分的资金来源建议。
5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市场需求,分析项目可能的财务收益和所需费用,通过对资金结构、资金来源和融资条件等方面分析比选,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根据财务分析结果提出融资方案。
5.1.2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资金来源
5.2.1 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资本金和债务资金。 项目资本金来源可包括政府和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其他资金等。债务资金宜包括贷款、债券、融资租赁等。
5.2.2 项目的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金融机构信贷规定及债权人有关资产负债比例要求。
各级政府投入的资本金不宜大于公益性功能分摊的投资。
应满足防范财务风险的要求,其包括产品数量和价格是否能够被市场接受,项目运行初期是否具备财务生存能力和基本还贷能力,投资者权益是否达到期望要求等。
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5.3 融资方案
5.3.1 应根据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融资方案测算范围。 具有水、电等产品销售收入且财务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应进行融资方案测算;年财务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根据财务状况确定是否测算融资方案;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项目,可不测算融资方案,但应分析建设资金来源。
5.3.2 应调查水、电等产品供需情况与市场前景,以及本工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分析其他水源、电源对本工程的影响,拟定可能的水价 (电价)方案。方案拟定宜考虑下列因素: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电力供需状况进行预测的水价 (电价)。
用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
供、受双方协议商定的水利产品价格。
根据工程费用分摊成果核算的水、电等产品成本,考虑成本和投资利润要求。
根据现行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测算的项目水价。
经价格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政策性价格。
5.3.3 宜根据可能的水价(电价)方案、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工程效益发挥流程、投资收益要求等测算条件,拟定不同的融资方案,并测算各方案的贷款能力和所需资本金额度。若需短期借款,应分析短期借款的年份、数额及可靠性,并符合相关规定。
5.3.4 对于拟申请国家投资作为资本金的项目,应测算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项目最大贷款能力方案和融资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项目法人资本金收益要求测算其他融资方案。
5.3.5 拟采用多种债务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各债务资金使用条件,测算不同债务资金结构方案对项目融资能力的影响。
5.3.6 融资方案测算成果应包括各种测算条件和不同资本金、贷款本金和建设期利息、融资成本和主要财务指标等,融资方案测算成果见示例。
示例:
融资方案测算成果汇总表
| 项目 | 方案 1 | 方案 2 | 方案 3 | 方案 4 | …… |
|---|---|---|---|---|---|
| 水价方案[元/(m³)] | |||||
| 电价方案[元/(kW·h)] | |||||
| 贷款偿还年限方案(年) | |||||
| 达产率方案(%) | |||||
| 应付利润方案(%) | |||||
| 资本金——政府投资 | |||||
| 资本金——其他投资方 1 | |||||
| 资本金——其他投资方 2 | |||||
| 资本金——…… | |||||
| 资本金小计 | |||||
| 债务资金——借款 1 | |||||
| 债务资金——借款 2 | |||||
| 债务资金——…… | |||||
| 债务资金小计 | |||||
| 静态总投资合计 | |||||
| 债务资金比例(%) | |||||
| 建设期利息 | |||||
| 总投资 | |||||
| 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 |||||
| 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 |||||
| 投资方 1 财务内部收益率(%) | |||||
| 投资方 2 财务内部收益率(%) | |||||
| …… |
5.4 融资方案分析
5.4.1 应在初步明确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对融资方案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融资后财务分析,比选确定资金筹措方案。
5.4.2 对融资方案实施中可能存在的资金供应、贷款年限、利率和汇率等风险因素应进行分析评价,减少融资风险损失,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5.4.3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应按 4.5.2 条示例 1 计列。
6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利建设项目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对策意见。
6.1.2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 水利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进行敏感性分析。对于有财务效益的水电项目,可进行财务评价的盈亏平衡分析。
6.1.3 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重要性,进行经济风险分析。
6.2 敏感性分析
6.2.1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特点,分析、测算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主要投入物的价格、产出物的产量和价格、建设期年限等主要因素中,一项指标浮动或多项指标同时浮动对主要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必要时可计算敏感度系数和临界点,找出敏感因素。
6.2.2 敏感度系数(SAF)以项目评价指标变化率与不确定性因素变化率之比表示,按公式(6.2.2)计算:
式中:
——评价指标 对于不确定性因素 的敏感度系数; ——不确定性因素 的变化率; ——不确定性因素 发生 变化时,评价指标 的相应变化率。
6.2.3 临界点应以不确定性因素使内部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或净现值等于零时,相对基本方案的变化率或其对应的具体数值表示。
6.2.4 敏感性分析的计算结果,应列表分析或采用敏感性分析图表示。对最敏感的因素,应研究提出减少其浮动的措施。
6.3 盈亏平衡分析
6.3.1 盈亏平衡分析可通过计算项目正常运行年份的盈亏平衡点(BEP),分析项目成本与收入的平衡关系。
6.3.2 盈亏平衡点应以正常年份的产量或者销售量、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产品价格和税金及附加等数据计算。正常年份可选择还款期间的第一个达产年和还款后的年份分别计算。
6.3.3 盈亏平衡点可采用公式计算或盈亏平衡图求得。采用公式计算时,可按公式(6.3.3-1)~公式(6.3.3-3)计算:
式中:
——按生产能力利用率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年固定成本; ——年营业收入; ——年可变成本; ——年税金及附加。
式中:
——按产量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单位产品价格; ——单位产品可变成本; ——单位产品税金及附加。
式中:
——按产品售价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设计生产能力。
6.4 风险分析
6.4.1 经济风险分析可通过识别风险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影响程度,评价风险程度并揭示影响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提出相应对策。
6.4.2 风险识别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识辨影响项目的风险因素,建立项目风险因素的层次结构图,判断各因素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
6.4.3 风险估计应采用主观概率和客观概率的统计方法,确定风险因素的变化区间及概率分布,计算项目评价指标的概率分布、期望值及标准差。
6.4.4 风险评价应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依据项目风险判别标准,找出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
6.4.5 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研究规避、控制与防范风险的应对措施。
6.4.6 根据项目特点及评价要求,水利建设项目经济风险分析可区别下列两种情况进行:
经济风险分析可直接在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变量的变化区间及概率分布,计算项目净现值的概率分布、期望值及标准差,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风险评估。
在定量风险分析有困难时,可对风险采用定性分析。
7 方案经济比选
7.1 一般规定
7.1.1 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布局、主要设计方案等,应通过对几种可能方案的全面分析对比确定。
7.1.2 方案经济比选应依据国民经济评价结果。 在与国民经济评价结果不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可根据财务评价结果确定。
7.1.3 参与比选的各方案的整体功能均应达到目标要求,各方案的研究深度、价格水平等应具有可比性,其分析计算范围、原则和方法应协调一致。
7.1.4 可按各个方案所含全部因素的全部费用、效益或效果进行比选,也可仅就各个方案所含不同因素的相对费用、效益或效果进行比选。
7.1.5 在对各方案的同类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时,如果指标间数值差异不大,不应仅以指标大小直接判定方案的优劣。只有当各方案的经济指标差距较大且估算和测算的误差不足以使评价结论出现逆转时,方可认定比较方案有显著差异,并据此判定方案的优劣。
7.1.6 水利建设项目的方案比选,必要时还可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通过综合分析合理选定方案。
7.2 比较方法
7.2.1 方案经济比选可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资金情况,采用效益比选法、费用比选法、最低价格法、最大效果法和增量分析法。
7.2.2 当比选方案的费用及效益都可以货币化时,在无资金约束的条件下,可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净年值法等效益比选法。当各比选方案的投资和效益均不相同、计算期相同时,宜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如比选方案的计算期不同,宜采用净年值法。
7.2.3 参与比较的各方案效益 (或效果) 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可采用费用比选法,其包括费用现值法和费用年值法。当各方案的计算期相同时,宜采用费用现值法;各方案的计算期不同时,宜采用费用年值法。
7.2.4 在项目的产品为单一产品或能折合为单一产品,而各方案的产品产量不同时,可采用最低价格比较法。对各方案均以净现值为零推算产品的最低价格,宜采用产品最低价格最低的方案。
7.2.5 对于效益无法货币化的项目,在各方案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可采用费用比选法,宜采用费用现值或费用年值最小的方案;在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可采用最大效果法,宜采用效果最大的方案;当各方案的效果与费用均不相同时,宜采用增量分析法比较两个备选方案之间的费用差额和效果差额,视其差额比值是否合理加以衡量。
8 费用分摊
8.1 一般规定
8.1.1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分摊及其经济评价指标的计算成果可作为确定项目合理开发规模和测算各项功能成本与产品价格的基础,也可作为确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参考依据。
8.1.2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分为共用费用和专用费用。应对多项功能共同具有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进行费用分摊;专用费用应根据各项功能自身特点和有关要求分类核算。某项功能分摊的共用费用与其专用费用之和,即为该功能分担的费用。
8.2 分摊原则
8.2.1 为某项功能服务的专用工程费用,应由该功能承担。
8.2.2 为多项功能服务的共用工程的费用,应通过费用分摊,确定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仅为某几项功能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先将这几项功能视为一个整体,参与总费用的分摊,再将分得的费用在这几项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为某一特定功能服务,同时又是项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其他功能也有一定效用的工程设施,应计算其替代的共用工程费用,并在各受益功能之间进行分摊。超过替代共用工程费用的部分,应由该特定功能承担。
因兴建本项目使某些功能受到损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原有效能所需的费用,应由各受益功能共同承担。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应由该功能承担。
8.2.3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各项功能分摊的费用应不大于该功能可获得的效益。同时,各项功能分摊的费用应小于其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费用,或不大于专为该功能服务而兴建的工程设施的费用。
8.3 分摊方法
8.3.1 费用分摊可采用下列方法:
按各项功能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如水量、库容等比例分摊。
按各项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当项目各项功能的主次关系明显,其次要功能可只承担其可分离费用或其专用工程费用。
按 “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分摊。
按各项功能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
8.3.2 对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可同时选用多种分摊方法进行计算,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摊方案。
8.3.3 当项目具有不同供水对象或多个受水区时,不同供水对象承担的工程费用应分别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供水对象各自发生的或有别于其他供水对象的费用,应分类计入各供水对象,并作为其供水专用费用。
按项目分摊给供水功能,并由各供水对象共同具有的工程费用,应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一步分摊。各供水对象分摊的比例宜综合考虑收入和效益、成本费用、供水量和流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
各供水对象自身发生的专用费用与分摊的共用费用之和,即为该供水对象分担的费用,以此作为供水成本核算和水价分析的基础。
8.3.4 防洪、治涝等项目涉及多个区域时,可参照 8.3.3 条执行。
9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9.0.1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除应遵循新建水利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和基本方法外,还应符合 9.0.2 条~9.0.6 条的规定。
9.0.2 进行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评价需要,收集现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分析。
9.0.3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采用有、无该项目的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进行。
9.0.4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增量费用应计入改、扩建期间停止或部分停止运行造成的损失。对改、扩建与生产运行同时进行的水利建设项目,其停、减产造成的损失可在改、扩建期内各年的效益和运行费中反映,可不单独列项计算。
9.0.5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增量效益,应分析现有工程设施不进行改、扩建情况下其效益可能发生变化的趋势。现有工程设施的资产如变卖,其净价值应作为项目的效益。
9.0.6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应编制改、扩建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增量投资)和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表(增量投资),见示例 1、示例 2。根据项目评价的需要,还可编列其他报表。
9.0.7 并购水利建设项目宜只做财务评价,分析财务效益、资产经营效益和偿债能力等。
示例 1:改、扩建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增量投资)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1、2、……) | 运行期(……、n-1、n) | 合计 |
|---|---|---|---|---|
| 1 | 增量效益流量 | |||
| 1.1 | 项目各项功能的增量效益 | |||
| 1.1.1 | ××× | |||
| 1.1.2 | ×××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1.4 | 项目间接效益 | |||
| 2 | 增量费用流量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2.2 | 流动资金 | |||
| 2.3 | 年运行费 | |||
| 2.4 | 更新改造投资 | |||
| 2.5 | 项目间接费用 | |||
| 3 | 增量净效益流量 | |||
| 4 | 累计增量净效益流量 |
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
注:项目各项功能的增量效益应根据项目的实际功能计列。
示例 2: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表(增量投资)
|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1、2、……) | 运行期(……、n-1、n) | 合计 |
|---|---|---|---|---|
| 1 | 增量现金流入 | |||
| 1.1 | 销售收入 | |||
| 1.1.1 | ××× | |||
| 1.1.2 | ××× | |||
| 1.2 | 提供服务收入 | |||
| 1.3 | 补贴收入或补助收入 | |||
| 1.4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1.5 | 回收流动资金 | |||
| 1.6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2 | 增量现金流出 | |||
| 2.1 | 建设投资 | |||
| 2.2 | 流动资金 | |||
| 2.3 | 年运行费 | |||
| 2.4 | 税金及附加 | |||
| 2.5 | 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2.6 | 增值税 | |||
| 2.7 | 更新改造投资 | |||
| 3 | 所得税前增量净现金流量 | |||
| 4 | 所得税前累计增量净现金流量 | |||
| 5 | 调整所得税 | |||
| 6 | 所得税后增量净现金流量 | |||
| 7 | 所得税后累计增量净现金流量 |
| 计算指标 | 所得税前 | 所得税后 |
|---|---|---|
| 财务内部收益率(%) | ||
| 财务净现值( | ||
| 投资回收期(年) |
注:根据需要可在增量现金流入和增量现金流出栏目里增减项目。
10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0.0.1 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重要性选择进行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对直接影响范围为局部区域的项目,可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直接影响范围为国家经济全局的项目,可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0.0.2 水利建设项目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应从区域经济的角度出发,分析项目对所在区域乃至更大范围的经济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出发,分析项目对国家宏观经济各方面的影响。
10.0.3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立足于项目的实施对促进和保障经济有序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应重点分析项目与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家长远规划的关系,应分析项目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以及项目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10.0.4 区域或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遵循系统性、综合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区域或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可将项目的总产出、总投入、资源、劳动进出口总额等作为区域或宏观经济的变量,通过构造经济数学模型,分别计算 “有项目”与 “无项目” 时的相关指标。 经济数学模型宜包括经济计量模型、经济递推优化模型、全国或地区投入产出模型、系统动力学模型和动态系统计量模型等。
10.0.5 区域或宏观经济影响分析的指标体系,宜由总量指标、结构指标、社会与环境指标和国力适应性指标等构成,各项指标应与国家统计的口径一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总量指标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包括增加值、净产值、纯收入、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总量指标可计算当年价格值、净现值总额和折现年值。
结构指标反映项目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包括三次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等指标。
社会与环境指标,包括就业效果指标、收益分配效果指标、资源合理利用指标和环境影响效果指标等。
国力适应性指标,宜采用项目使用的资源占全部资源总量的百分比或财政资金投入占财政收入或支出的百分比表示。
11 经济评价综合分析
11.0.1 经济评价结论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融资方案、财务评价的结论,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及其他结论等内容。
11.0.2 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结论中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下列经济评价补充指标,并与可比的同类项目或项目群进行比较,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总投资和单位功能投资指标。
主要工程量、单位功能的工程量指标。
水库淹没实物量和工程占地面积,单位功能的淹没、占地指标。
11.0.3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结论中应分析下列经济评价补充指标,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开始发挥效益时所需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初期效益占项目总效益的比例。
附录 A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计算方法
A.0.1 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应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具有市场价格的投入物和产出物,应分别按外贸货物和非外贸货物两种类型计算影子价格: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按口岸价格及公式(A.0.1-1)、公式(A.0.1-2)计算:
式中:
——出口产出的影子价格(出厂价); ——离岸价; ——影子汇率; ——出口费用。
式中:
——进口投入的影子价格(到厂价); ——到岸价; ——进口费用。
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对竞争性市场,应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算项目投入或产出物影子价格的依据;投入后对市场价格有影响的项目,应采用“有项目”和“无项目”两者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测算影子价格的依据。
对项目产出效果不具有市场价格的,应遵循消费者支付意愿或接受补偿意愿的原则,测算其影子价格。
特殊投入物的影子价格计算方法,如劳动力的影子价格和土地的影子价格等,应符合 A.0.2 条~A.0.11 条的规定。
A.0.2 劳动力的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应包括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和劳动力就业或转移而引起的社会资源消耗两部分,按工程设计概(估)算中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计算。技术劳动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可采用 1.0,非技术劳动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可采用 0.5。也可根据当地劳动力的充裕程度及所用劳动力的技术熟练程度提高或降低影子工资换算系数。
A.0.3 土地的影子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占地影子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项目所占用的生产性用地,应按照其未来对社会可提供的消费产品的支付意愿,或按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发生的机会成本和新增资源消耗计算其影子价格。
对项目所占用的非生产性用地,市场完善的,宜根据市场交易价格估算其影子价格;无市场交易价格或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可根据支付意愿价格估算其影子价格。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土地的影子费用,应包括因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放弃的效益和新增的资源消耗两部分。根据我国建设占地补偿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的实际情况,土地的影子费用应按下列 3 部分调整计算:
按土地的机会成本调整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按影子费用调整城镇和农村移民迁建费、工矿企业及交通设施迁建、改建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新增资源消耗费用。
剔除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及补偿费中其他税金、国内借款利息等。
土地机会成本应按拟建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放弃该土地最可行用途的净效益现值计算。计算时,可根据项目占用土地的种类,选择 2 种~3 种可行用途(包括现行用途),以其最大年净效益为基础,并考虑年净效益的平均增长率。按公式(A.0.3-1)、公式(A.0.3-2)计算:
式中:
——土地机会成本; ——项目占用土地的年数(年),一般为项目计算期的年数; ——年序数; ——基年土地最可行用途的单位面积年净效益; ——基年距项目开工年的年数(年); ——土地最可行用途的年净效益平均增长率; ——社会折现率。
A.0.4 对进口机电设备应按外贸货物计算其影子价格。
A.0.5 对产出物中的农产品,可分别按水稻、玉米、油料、棉花、大豆、花生等外贸货物或非外贸货物计算影子价格。 稻草、麦草、棉梗等农副产品的影子价格,可采用当地市场价格,也可按副产品产值占主产品产值的比例简化计算。
A.0.6 电力影子价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电力系统增加单位负荷所增加的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之和确定。
根据供电范围内用户愿意支付的电价分析确定。
A.0.7 水产品的影子价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按当地市场增加供水量的生产成本确定。
根据供水范围内用户愿意支付的水价分析确定。
A.0.8 作为水电替代方案的火电所耗用的动力原煤的影子价格,应按非外贸货物计算,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A.0.9 防洪 (防凌、防潮)、治涝项目减免的铁路、公路、供电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损失的影子价格,可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的修复费用计算;项目减免的其他各类财产损失的影子价格,可根据实地抽样调查的品种、数量,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的修复或重置费用计算。
A.0.10 影子汇率应按国家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应采用国家公布值。
附录 B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办法
B.1 一般规定
B.1.1 国民经济评价中投资编制,应在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的基础上,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计算。
B.1.2 附录 B 应与附录 A 配套使用。
B.2 项目划分与投资组成
B.2.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应包括主体工程投资和配套工程投资。 主体工程投资编制的项目划分应与工程设计概 (估)算投资编制的项目划分基本一致;配套工程投资计算的项目划分可根据不同工程性质具体确定。
B.2.2 国民经济评价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不应作为建设项目的费用和效益。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可在工程设计概 (估)算投资编制成果基础上调整,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组成和设备单价组成中,不应计列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组成中,不应计列企业税金,另计列施工企业资金回收费用。
独立费用项目内,不应计列税金。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独立费用项内应增列外资借款利息。
不应计列价差预备费。
B.3 编制方法
B.3.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的编制深度,应与工程设计概 (估)算投资编制深度相一致。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应根据下列资料编列:
- 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清单,建设占地及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建设占地及水库淹没补偿,配套工程的投资概(估)算等。
-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 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
B.3.2 投资调整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剔除工程设计概(估)算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
- 按影子价格调整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费用。
- 按影子价格调整设备投资。
- 按土地影子费用调整项目占用、淹没土地补偿费。
- 按影子工资调整劳动力费用。
- 调整基本预备费。
- 剔除价差预备费。
B.3.3 投资调整应采用下列方法与步骤:
分析确定工程设计概(估)算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
)。 按影子价格计算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费用,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估)算中主要材料费用的差值(
)。 按影子价格计算主要设备投资,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估)算中该设备投资的差值(
)。 计算项目占用、淹没土地的影子费用,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估)算中占用、淹没土地补偿费的差值(
)。 按影子工资计算劳动力费用,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估)算中劳动力费用的差值(
)。 计算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及各年投资分配额。按公式(B.3.3-1)、公式(B.3.3-2)计算:
式中:
——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 ——工程静态总投资; ——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率。
式中:
——各年投资分配额; ——工程设计概(估)算中各年投资比例。
附录 C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C.0.1 水利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在使用过程的损耗情况,拟定不同折旧年限,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C.0.2 各类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执行表 C.0.2 的规定。
表 C.0.2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 分类 | 固定资产 | 折旧年限/年 |
|---|---|---|
| 一、堤、坝、闸建筑物 | 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 50 |
| 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 50 | |
| 土、土石混合等当地材料堤、坝 | 50 | |
| 混凝土、沥青等防渗的土、土石、堆石、砌石等当地材料堤、坝 | 50 | |
| 中小型涵闸 | 40 | |
| 木结构、尼龙等半永久闸、坝 | 10 | |
| 二、溢洪设施 | 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 50 |
| 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 40 | |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护砌溢洪道 | 30 | |
| 浆砌块石溢洪设施 | 20 | |
| 三、泄洪、放水管、洞建筑物 | 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洞 | 50 |
| 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洞 | 40 | |
| 无衬砌管、洞 | 40 | |
| 浆砌石管、洞 | 30 | |
| 砖砌管、洞 | 20 | |
| 四、引水、灌排渠(河)道、管网——大型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引水渠道 | 50 |
| 一般砌护的土质引水、灌排渠(河)道 | 50 | |
| 混凝土、沥青等护砌、防渗渠(河)道 | 40 | |
| 跌水、渡槽、倒虹吸等建筑物 | 50 | |
| 四、引水、灌排渠(河)道、管网——中小型 | 一般砌护的土质引水、灌排渠道 | 40 |
| 混凝土、沥青等护砌、防渗渠道 | 30 | |
| 塑料等非永久性防渗渠道 | 25 | |
| 跌水、渡槽、倒虹吸、节制闸、分水闸等渠系建筑物 | 30 | |
| 四、引水、灌排渠(河)道、管网——输、排水管网 | 陶管、混凝土、石棉水泥管网 | 40 |
| 钢管、铸铁管网 | 30 | |
| 塑料管、PVC 管 | 20 | |
| 五、水井 | 深井 | 20 |
| 浅井 | 15 | |
| 六、河道整治控导工程 | 抛石、砌石护岸 | 25 |
| 丁坝、顺坝等控导工程 | 20 | |
| 七、房屋建筑 | 金属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砖石混合结构 | 40 | |
| 永久性砖木结构 | 30 | |
| 简易砖木结构 | 15 | |
| 临时性土木建筑 | 5 | |
| 八、金属结构 | 压力钢管 | 50 |
| 大型闸阀、启闭设备 | 30 | |
| 中小型闸阀、启闭设备 | 20 | |
| 九、机电设备 | 大型水轮机组 | 25 |
| 中小型水轮机组 | 20 | |
| 大型电力排灌设备 | 25 | |
| 中小型电力排灌设备 | 20 | |
| 中小型机排、机灌设备 | 10 | |
| 十、输配电设备 | 铁塔、水泥杆 | 40 |
| 电缆、木杆线路 | 30 | |
| 变电设备 | 25 | |
| 配电设备 | 20 | |
| 十一、水泵和喷灌设备 | 离心泵 | 12 |
| 深井泵 | 8 | |
| 潜水泵 | 10 | |
| 喷灌设备 | 6 | |
| 十二、工具、设备 | 生产工具、用具、勘测、实验、观测、研究等仪器设备 | 10 |
| 铁路运输设备、钢质水上运输设备 | 25 | |
| 汽车等机动设备 | 15 | |
| 木质水上运输设备 | 10 |
附录 D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中成本测算方法、费率与参数
D.1 一般规定
D.1.1 供水、灌溉、防洪 (防凌、防潮)、发电等水利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的成本费用测算可按本附录执行,治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D.1.2 执行过程中,应依据国家财政税收制度和规定的变化,对成本分项、分类和有关费率、参数等进行相应调整。
D.1.3 成本费用测算结果可作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阶段成本分析和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工程建成后的企业或管理单位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D.2 成本测算方法及费率、参数
D.2.1 成本测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库区基金、其他费用、固定资产保险费及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等。
材料费,应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自身需要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费用。可根据临近地区近 3 年同类水利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分析计算。
燃料及动力费,应包括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抽水电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及其他所需的燃料等。抽水电费应根据泵站特性、抽水水量和电价等计算确定;取暖费支出以取暖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其他所需的燃料费用可根据临近地区近 3 年同类水利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分析计算。
修理费,应包括工程日常维护修理费用和每年需计提的大修费基金等。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和黑土地保护费用等非工程投资,以及建设期利息的一定比例计取。
职工薪酬,应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包括职工工资 (含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应符合下列规定:
职工人数应符合定员标准。 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 1.0 倍 ~1.2 倍测算,或参照邻近地区同类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基本保险费的计提基数,应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 14%、 2% 和 2.5% 计提;社会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比例,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缺乏资料时,可参考表 D.2.1-1 计算。
表 D.2.1-1 职工薪酬计算表
项目 费率/% 计算基数 工资总额 100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 2 工资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费 20 工资总额 医疗保险费 9 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费 1.5 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 1 工资总额 失业保险费 2 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 10 工资总额 职工薪酬 162 工资总额 注 1:职工工资总额 = 职工人数(人)×人员工资[万元/(人·年)]。 注 2:职工薪酬项目类别和各项目的计提费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管理费,宜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可根据近 3 年临近地区同类水利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分析计算。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 D.2.2-1~表 D.2.2-3 选取。
库区基金,应为水库蓄水后,为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需花费的费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装机容量在
kW 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按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以不高于 0.008 元/(kW·h)的标准征收。 其他费用,可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材料费等以外的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工程观测费、水质监测费、临时设施费等,可参照类似项目近期调查资料分析计算;缺乏资料时,可按表 D.2.2-1~表 D.2.2-3 取值。
固定资产保险费,对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工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予以考虑,保费按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确定。在未明确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之后的 0.01%~0.25% 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费,可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也可采用综合折旧率按年平均提取。计算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应执行附录 C 的规定。
摊销费,宜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等。无形资产摊销宜采用直线法,在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开办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开始经营当期的管理费用或按照不少于 3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财务费用,应为生产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应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原值,应为建设该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等与工程运行有关的成本项,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成本测算的基数时,应采用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和黑土地保护费用等非工程投资,以及建设期利息作为计算基数。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以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测算新增成本费用的基数。如需测算项目整体成本费用,应以原有固定资产重估值与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之和作为成本测算的基数。
D.2.2 不同水利建设项目年运行费测算费率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无资料时,水库工程年运行费测算费率,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表 D.2.2-1 选择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D.2.2-1 作为计算基数的固定资产原值,视工程实际情况,还可扣除黑土地保护等非工程投资费用。
综合利用水库的各项功能,需分别测算年运行费时,应按分摊到各项功能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测算基础。
水电站上网电量应按公式(D.2.2)计算:
式中:
——水电站上网电量(kW·h); ——年有效发电量(kW·h); ——厂用电率(%); ——输变电损失率(%)。
北方地区水库的燃料及动力费中的取暖费用,也可按取暖建筑面积和当地取暖费率计算。
表 D.2.2-1 水库工程年运行费测算费率
项目 费率 计算基数:发电 计算基数:防洪、供水(含灌溉) 计算说明 材料费 发电 5 元/kW~10 元/kW;防洪供水 0.1% 装机容量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和建设期利息 燃料及动力费 0.1%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 同上 修理费 0.5%~1%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 同上 职工薪酬 162%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管理费 1 倍~2 倍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 — 库区基金 (0.001~0.008)元/(kW·h) 上网电量 — — 其他费用 发电 8 元/kW~24 元/kW;防洪供水 10% 装机容量 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之和 — 固定资产保险费 0.01%~0.25%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 与保险公司有协议时按协议执行。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 堤防工程的年运行费,可根据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或参照临近地区同类已建堤防工程的费率分析计算。缺乏资料时,可按表 D.2.2-2 的方法一以堤防或河道长度为基数测算,也可按方法二以工程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测算。以固定资产作为计算年运行费的基数时,新建堤防工程应采用固定资产原值;已有工程应采用固定资产重估值。有条件时,堤防工程可参照表 D.2.2-1,选择有关运行费类别分项计算。
表 D.2.2-2 堤防工程年运行费测算费率
方法 项目 费率单位 一级堤防 二级堤防 三级及以下堤防 计算基数 一 工程维护费 万元/km 6~8 4~6 3~4 堤防(或河道)长度 一 管理费 万元/km 8 6 5 堤防(或河道)长度 二 工程维护费 1.0% 1.2% 1.4% 固定资产原值或重估值中均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和建设期利息 二 管理费 0.5% 0.4% 0.3% 同上 注:工程维护费中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等与工程修理养护有关的费用;管理费中包括职工薪酬、管理费、其他费用等与工程管理有关的费用。
供水(含调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宜由水库、输水干线、泵站等工程组成。其中,水库工程可按表 D.2.2-1 所列运行费分项和费率测算年运行费;输水工程和泵站工程可按表 D.2.2-3 选择综合费率计算年运行费。有条件时,也可参照表 D.2.2-1 分项测算年运行费。
表 D.2.2-3 输水工程和泵站工程年运行费测算费率
项目 输水工程:管涵 输水工程:渠道 输水工程:隧洞 泵站工程 计算基数 备注 工程维护费 0.5%~2.0% 1.0%~1.5% 0.5%~1.0% 1.5%~2.0%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和建设期利息 管理费 0.5%~1.0% 0.5% 0.3% 1.0% 固定资产原值 同上 抽水电费 电价 抽水水量、扬程 原水水费 原水价格(元/m³) 原水价格(元/m³) 原水价格(元/m³) 原水价格(元/m³) 购买原水水量 固定资产保险费 0.01%~0.25% 0.01%~0.25% 0.01%~0.25% 0.01%~0.25%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 注:工程维护费中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不含抽水电费)等与工程修理维护有关的费用。管理费中包括职工薪酬、管理费、其他费用等与工程管理有关的费用,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计算。
D.3 其他财务指标计算方法与参数
D.3.1 水利建设项目流动资金应为运行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运营资金,不包括运用中临时需要的运营资金,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参照同类已建工程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估算。缺乏资料时,供水、灌溉工程可按月运行费的 1.5 倍计算,或按年运行费的 8%~10% 计算。水电站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采用 10 元/kW~15 元/kW 计算。工程设计阶段流动资金可按全额资本金计算。
D.3.2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D.3.3 税金缴纳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水利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对于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按规定执行。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额按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征收标准确定。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产品价格。 需缴纳的增值税,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建设项目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为依据计提。
D.3.4 水利建设项目法定公积金应依照规定在当年净利润中提取利润的 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应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从净利润中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标准用词说明
| 标准用词 | 严格程度 |
|---|---|
| 必须、严禁 | 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
| 应、不应、不得 | 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
| 宜、不宜 | 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
| 可 | 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SL 72—94
-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 参加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划局、水利部黄委规划勘测设计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何孝俅、陈清濂、胡训润、吴恒安、徐泳九、李如芳、邱忠恩、安增美、沈佩君、魏允中。
SL 72—2013
-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起草人:李小燕、杨晴、仲志余、邹幼汉、陈士金、安有贵、李林、关春曼、余蔚卿、朱勤、刘晖、赵伟、陈永生、钱凯霞、叶森、管益平。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SL/T 72—2025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经水利部 2025 年 12 月 22 日以第 35 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面向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进新时期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全面总结本标准自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及存在问题,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以及 “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全面深化改革关于 “既要发挥政府的投资引导作用,也要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财税制度改革和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的工作,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融合了结合新时期水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的经济评价编制工作要求,同时兼顾了与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为便于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组按照章、节、条、款、项的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修订。 本标准是在 2013 年水利部颁发的 SL72—2013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基础上修订编制的。SL72—2013 在多年应用实践过程中,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内容和方法不断发展。期间,国家和主管部门陆续颁发了一些有关法规和规定: 2022 年 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4 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5 号),对于供水产品定价成本的核算和供水价格的制定提供了指导;2024 年 12 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明确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 2024〕 28 号), 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此外,国家为拓宽融资渠道,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引入了新的融资模式。为了全面总结并吸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评价的经验,贯彻上述法规和规定,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政策要求,满足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水利建设事业服务,有必要对 SL72—2013 进行修订。
1.0.2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经济评价是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重要内容,各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本标准规定的分析计算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小,建设周期短,资料也较缺乏,因此其经济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这类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或财务评价。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投入物和产出物采用现行价格或只做简单调整,分析计算项目的主要经济评价指标;进行财务评价时,编制主要财务报表并分析计算项目的主要财务评价指标。对于流域、区域规划和后评价项目,目前大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流域、区域规划是以流域、区域为单元,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拟定水害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布局。规划阶段主要从宏观上对规划项目进行研究,受工作深度及项目建设时间、资金来源等不确定因素的限制,一般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必要时进行初步财务分析。评价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除一些主要工程和近期建设项目采用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办法计算外,其余项目按扩大指标估算;项目年运行费采用费率计算;项目效益采用典型年、代表年等简化的方法估算。国民经济评价直接采用现行价格。
1.0.3 建设项目的背景、开发任务、规模、效益、建设工期、项目性质、管理机构等是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基础资料。在进行经济评价之前,搜集、整理、分析这些基本资料,有助于对项目的全面了解。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4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1.0.7 条部分内容合并至本条。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的主要区别是: (1)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影子价格,计算项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财务的角度,采用财务价格,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费用和收益,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和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财务收入很少甚至没有财务收入。对这类项目,主要进行财务分析计算,研究其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来源,财务收入不足以维持运行费时,提出政府补贴政策或建议。
1.0.5 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是为了使项目的费用和效益能在计算范围、计算内容和价格水平上相一致,以便使两者具有可比性。
1.0.6 在动态分析中,为了对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折算,一般选定一个基准年,它可以是计算期内的任何一年,不影响评价结论,通常以项目建设开始年为计算基准年。为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般选择计算基准年的年初作为基准点。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借款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的规定执行;投入物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投进去的,产出物是根据实际完成的产品产量逐步达到设计产量的,具有不均匀性,按年末发生和结算,是为了计算方便和统一。
1.0.7 对具有综合利用功能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年运行费进行分摊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各项功能参与综合利用项目的合理性,确定其参与的程度,选择综合利用项目合理的开发方式和规模。此外,还可根据分摊结果,对供水、发电成本进行测算。至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分担问题,则另由有关部门专门商定。
1.0.8 修订。随着泵站、电气等设备性能和品质的提高,机电排灌站等项目使用寿命进一步延长,因此本次修订将机电排灌站等运行期由 15 年~25 年调整至 15 年~30 年。项目的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第一年至项目完成建设投资、开始投产的这段时间,建设期一般按照项目的设计工期或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运行期又分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运行初期是指项目开始投产至达到设计规模的这段时间;项目的正常运行期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规模至计算期末的这段时间。对于一些水电站项目或供水工程在未完全建成时即有部分机组陆续投产、部分地区先期通水等情况,鉴于工程仍在建设,因此将该段时间仍视为建设期,不作为运行初期。引调水工程通常具有灌溉、城乡供水等功能,一般按其功能选取合适的计算期。
3 国民经济评价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利建设项目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有许多费用和效益包括一些明显的费用和效益,不能用货币表示甚至不能定量。本条规定用三个层次来阐明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目的是能全面地分析,评价水利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3.1.2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3.1.3 条关于费用效果分析适用条件的规定合并至本条。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比较所达到的效果与所付出的代价,分析判断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对于具有供水、灌溉、发电等功能且效果和代价均可用货币计量的项目,通常采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效果分析,是通过比较项目预期的效果与所支付的费用,判断项目的费用有效性或经济合理性。本条所指的费用效果分析专指费用采用货币计量,效果采用非货币计量的分析方法。水利建设项目中经常有一些效益不能货币化,如湿地生态补水效益等,费用效果分析方法回避了效果定价的难题,直接用非货币化的效果指标与费用进行比较,方法相对简单,适用于效果难于货币化的项目。费用效果分析方法是在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的前提下,制定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案,并以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大的效果为原则,通过多方案比选,提供优先选定方案或进行方案优先次序排队,以供决策。费用效果分析方法只用于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不能保证所选方案的效果大于费用。
3.1.3 本条规定了国民经济评价中费用和效益的计算范围和计算原则。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直接费用,是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项目投入物的经济价值;间接费用也称外部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项目付出的其他代价,如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或损失等不利影响、对环境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直接效益,是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项目产出物 (水利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间接效益又称外部效益,是指项目为国民经济做出的其他贡献,如项目的兴建促进了地区的经济发展等。计算间接费用和间接效益时的注意事项: (1) “间接” 和 “直接” 是相对的。当把项目与项目以外其他措施结合起来进行评价时,相应的间接费用和间接效益就转变为直接费用和直接效益,即 “外部效果内部化”。 (2)影子价格中已体现了项目的某些外部费用和效益,则计算间接费用和间接效益时,不得重复计算该费用和效益。 (3)只计算与项目一次相关比较明显、能用货币计量的间接费用和间接效益,一般不宜扩展过宽。 (4)费用与效益的计算口径要对应一致,即效益计算到哪一个层次 (范围),费用也相应要计算到那一个层次 (范围)。
3.1.4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通过考察项目对社会提供的有用产品和服务及项目所耗用的社会资源,来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税金、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并不涉及社会资源的增加或消耗,因此不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3.1.5 修订。国民经济评价中费用和效益的价值量原则上都应采用影子价格计算。考虑到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和效益涉及的货物种类和参数十分繁杂,要测算每一货物的影子价格工作量浩大,远非规划设计单位所能办到,同时有些货物的价值量占项目总费用或总效益的比例很小,也没有必要都计算影子价格。鉴于目前大部分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已基本市场化,工程概 (估)算价格已趋近影子价格,为此本条规定可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采用财务价格。
3.1.6 修订。社会折现率是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通用参数,表示从国家角度对资金机会成本和资金时间价值的估量。采用适当的社会折现率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有助于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引导投资方向,调控投资规模,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目前,国家规定全国各行业,各地区都统一采用 8% 的社会折现率。考虑到水利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特别是防洪除涝等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有些效益,如政治影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地区经济发展效益等很难用货币表示,使得这些项目中用货币表示的效益小于实际发挥的效益。因此,本条规定对属于或主要为社会公益性质的项目,可采用一个略低的社会折现率 6%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2 费用计算
3.2.1 本条规定的费用包括了下列项目计算期内的所有投入: (1)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2)项目运行期的流动资金。 (3)项目运行期的年运行费。 (4)项目运行期内的更新改造费。考虑到水利建设项目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较少,建设投资基本上都形成固定资产,因此在国民经济评价中仍沿用固定资产投资一词。
3.2.2 1 本款规定了国民经济评价中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范围、主体工程投资调整方法等。如供水工程一般计算到用户端的效益,因此,供水工程的配水管网等配套工程的相应投资也需列入,以体现费用和效益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按完整的工程分析供水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和效益,进行整体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在此基础上,可再按主体、配套工程投资的比例,对供水效益进行分摊,分析拟建工程的效益。
附录 B 规定了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的编制办法。本条所指工程设计概 (估)算中未计入的间接费用,是指为实现项目最终效益所需的其他环节费用,如项目效益计算中考虑了增加的梯级水电站的发电效益和供电系统内水电站的补偿调节效益,则国民经济评价的投资要相应增加为实现这些效益所需的费用。
修订。参照类似工程估算配套工程投资时,需调查分析类似工程投资计算的条件和采用的价格水平。当被参照的类似工程使用的价格水平与本项目使用的价格水平不同时,要对其进行价格水平的换算。如果被参照的类似工程没有使用影子价格,则还需进行影子价格的调整。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合理工期和施工计划做出国民经济评价投资分年度安排。
3.2.3 1 修订。 “职工工资” 修改为 “职工薪酬”。 流动资金是指运行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运营资金,不包括运行中临时需要的运营资金。
- 修订。堤防等工程通常所需流动资金较少,因此本条规定堤防等工程也可以不计算流动资金。扩大指标估算法一般参照同类已建工程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估算。
3.2.4 修订。水利建设项目的年运行费采用项目财务评价中的年运行费调整计算时,需剔除项目财务评价年运行费用中的利息净支出、固定资产保险费等,并采用影子价格代替财务价格。
3.2.5 更新改造费根据投资计划中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软件,以及数字孪生系统软硬件设施等投资分析确定,并在其经济寿命期满前完成投入。
3.3 效益计算
3.3.1 1 本款 “有项目” 是指实施了拟议中的水利建设项目后,在该项目影响范围内将要发生的情况; “无项目” 是指不实施拟议中的水利建设项目时,在该拟议项目影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情况。预测 “无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时,通常考虑影响范围内社会、经济等发展变化的趋势,使计算出的项目效益能真正体现该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
修订。补充了防凌、防潮项目。 水文现象具有随机变化的特性,水利建设项目各年的效益往往相差很大,因此必须以其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的评价基础。 但为了全面反映防洪 (防凌、防潮)、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建设项目在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对国民经济的重大贡献,本款规定还要计算这类特殊年份的效益,以反映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随机变化的特性,供决策研究。
项目各年的效益必须与项目的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相对应。项目全部投产并配套齐全时,才可能获得设计效益。 例如,灌溉项目只有水源工程和渠系配套工程全部投入运行时,才可能获得设计灌溉效益;水源工程仅部分投入运行或渠系配套不全时,只能获得部分灌溉效益。
项目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首先尽量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在项目投资中计入补救措施的费用;难以采取措施补救或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全部不利影响时,需计算其全部或部分负效益。
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是以项目的整体评价为主,因此除计算项目各项功能的效益外,还要求计算项目的整体效益。
3.3.2 4 人员伤亡是洪灾损失的一项重要指标,难以用货币表示,可以用伤亡人数表示。洪灾损失的其他项,如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损失、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损失等,尽可能用货币表示。对洪灾损失中的防洪、抢救和救灾费用支出要具体分析,有些是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如对灾民衣被、粮食等生活补助的支出;有些则不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及临时安置费等。在计算洪灾损失时,注意剔除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
修订。删除 “公、私”,不再强调财产的所有权属性。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期内项目防护区的社会经济将逐年发展,各类财产值将逐年提高。与此同时,随着防护区防洪安全设施的建设,抗洪能力将逐步提高,财产的损失率将逐年减小。在计算防洪效益时,要根据防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洪安全设施建设计划进行预测,并估算出防护区内各类财产的年增长率和损失率,使项目评价能更好地反映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
3.3.3 2 本款提出了治涝效益的计算方法: (1)涝灾损失法即根据调查的涝灾资料,由建立的有、无该项目的涝灾损失频率曲线推算。 (2)内涝积水量法即根据实测和调查的涝灾资料,建立内涝积水量与涝灾损失的关系曲线,再通过各种频率的内涝积水量推算。这一方法主要用于平原圩区。 (3)雨量涝灾相关法即根据雨量和涝灾资料,建立暴雨量与涝灾损失关系,再通过暴雨量频率曲线推算。
3.3.4 2 本款规定了灌溉效益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
分摊系数法。本法适用于在增加灌溉的同时,灌区的种植结构、农业技术措施等也有明显变化的项目。有、无该项目可获得的总增产值,是该项目和作物品种改良、肥料用量增加、耕作技术、植保措施改善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此必须对水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的共同效益进行合理分摊。灌溉效益分摊系数,按作物类型分不同年型(枯水年、平水年、丰水年)取用不同的数值,或按作物类型取用多年平均值,通常为 0.3~0.6。一般在干旱缺雨地区、种植水稻地区,或湿润地区的干旱年份,农业生产对灌溉依赖程度较高时,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较大;在湿润或半湿润地区,尤其在丰水年份,灌溉仅起补水作用,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较小,具体数值参考类似地区的试验成果或调查资料取用。灌溉工程作为农业项目中的组成部分时,通常将灌溉与农业技术措施的效益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一般有、无灌溉项目对比,农业技术措施会有所不同,因此灌溉效益需扣除农业技术措施效益,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小于 1.0。
影子水价法。一般用于已进行灌溉水资源影子价格研究并取得合理成果的地区。
缺水损失法。按有、无灌溉项目条件下,农作物减产系数的差值乘以灌溉面积及单位面积的正常产值计算灌溉效益,见公式(1):
式中:
——多年平均灌溉效益(万元); 、 ——无灌溉项目和有灌溉项目时的多年平均减产系数; ——项目控制的灌溉面积(万亩); ——单位面积上农作物的产量(kg/亩); ——单位产量的影子价格(元/kg)。
如果需求出计算期内逐年的灌溉效益,则减产系数
和 按各年降雨、水资源状况分别予以测定。有灌溉项目条件下,灌溉得到满足(即保证)的年份,农作物不缺水,减产系数 即等于 0。根据逐年资料计算,可求得各年灌溉效益的系列值。 节水灌溉项目可改善灌溉条件和节约水资源,节省的水量一般用于扩大灌溉面积或用于向城镇增加供水,因此通常将增加的灌溉、供水效益作为节水效益。
农业灌溉供水量受降雨的年际变化和季节性变化影响较大,南方地区大都为季节性缺水或枯水年份缺水,遇丰水年或风调雨顺的年份基本不需灌溉,属补水灌溉性质,因此丰、枯年份的缺水量相差较大。如按与设计灌溉保证率相应的设计代表年灌溉定额确定灌溉水量和灌溉效益,存在偏大的可能。因此,通常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或具有典型性的 3 个~5 个代表年的平均水量计算灌溉效益。
新增。灌溉达到设计供水规模所需时间较长时,通常结合灌区工程建设情况,估算初期达产率,计算灌溉效益。
3.3.5 1 城镇用水一般分为工矿企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环境用水三部分。工矿企业用水包括冷却水、空调水、产品及生产过程用水与其他用水 (包括工矿区洗涤和职工生活用水)等。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性行业及公益事业用水等。环境用水包括市政绿化、河湖景观、道路洒扫等用水。为简化计算,居民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效益通常采用工矿企业用水效益的计算方法。
本款规定了城镇供水效益的计算方法。
最优等效替代法。一般用于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采用本法时,要注意所选方案是否是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只有与拟建项目具有相同的效果,并且一旦拟建项目不能实现时,肯定将被采纳的替代方案,才是最优等效替代方案。 要注意拟建项目与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本法所指节水措施是指节水工程或技术措施,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污水净化、减少输水损失、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用水定额等。
综合替代法。一般用于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采用本法时,注意所选替代工程是有条件兴建的,并与节水措施共同实施完成。
影子水价法。一般用于已进行水资源影子价格分析研究的地区。这里的影子水价是指水作为产出物的影子价格,是通过分解本地区供水的边际成本计算,不是以某一供水工程的分解成本计算。 在国家和地区未明确颁布影子水价的情况下,通过测算城镇用水户可接受的水价作为按用户支付意愿方法测算的影子水价。
分摊系数法。一般用于方案优选后的供水项目。 本法以供水项目费用占供水范围内整个工矿企业生产费用的比例,作为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分摊有该供水项目后工矿企业的净增产值。本法存在供水项目投资越大,供水效益越大的不合理现象,在进行供水项目方案比选时一般不采用。 若采用,还需同时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
城镇供水建设,除水源建设外,一般还需相应进行输水工程、净水厂和市政管网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供水体系,将水送到用户。水利建设项目的城镇供水效益一般按拟建工程的相应年费用占整个供水体系所需年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如果该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已包括输水工程、净水厂和管网设施的费用或计算的效益是项目供水水源的效益,就不再进行费用分摊计算。
3.3.6 本条仅适用于乡村人畜供水效益的计算。
- 最优等效替代法,是指节省运水的劳力、畜力、机械和相应燃料、材料等费用,实质上就是无该项目时乡村供水采取其他措施所需的费用,一般在调查项目供水范围内现有供水水源,取水距离和运水方式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计算,或按项目改善水质、减少疾病可节省的医疗、保健费用等进行计算。乡村生活供水效益的综合替代法和影子水价法一般参照城镇供水效益的计算方法。
3.3.7 1 本款规定了水力发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修订。 “年费用” 修订为 “投资及运行费用”。 最优等效替代法是设计阶段常用的方法,应用时注意分析计算本项目和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入物的影子价格。
影子电价法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影子电价。影子电价通常由主管部门根据长远电力发展规划统一进行预测,并定期公布。在国家和地区未明确颁布影子电价的情况下,通过测算电网或用户可接受的电价,即按支付意愿法测算的电价分析确定影子电价;或按成本分解法,计算该项目和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在计算期内电量的平均边际成本,作为该项目的影子电价。
修订。水力发电站多年平均发电量一般采用系列法计算,系列短又缺乏代表性时,采用枯水年、平水年和丰水年等代表年加权平均计算。
水力发电站的有效容量和有效电量通常根据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合理确定。
3.3.8
采用对比法时,是按正常运输量、转移运输量和诱发运输量,分别计算节省运输费用、提高运输效率和提高航运质量可获得的效益。采用最优等效替代法时,注意所选替代措施的现实可行性和最优性。
航运效益主要计算公式:
节省运输费用效益(
): 式中:
——节省运输费用效益(万元/年); 、 、 ——无项目、原相关线路和有项目时的单位运输费用[元/(t·km)、元/(人·km)]; 、 、 ——无项目、原相关线路和有项目时的运输距离(km); 、 ——无项目时各种可行的运输方式中最小的单位运输费用[元/(t·km)、元/(人·km)]和相应的运输距离(km); 、 、 ——正常运输量、转移运输量和诱发运输量(万 t/年、万人次/年)。
提高运输效率效益(
): 缩短旅客在途时间效益(
): 式中:
、 为正常客运和转移客运中旅客节约的时间(h/人); 、 为正常客运量和转移客运量中的生产人员数(万人次/年); 为旅客的单位时间价值,按人均国民收入计算(元/h)。 缩短货物在途时间效益(
): 式中:
为货物的影子价格(元/t); 为运输量(万 t/年); 为有项目时缩短的运输时间(h); 为社会折现率。计算该项效益时,从运输量中扣除在途时间长短不致影响正常储备的货物,如粮食等。 缩短船舶在港口停留时间的效益(
): 式中:
为船舶每天维持费用[万元/(艘·d)]; 为船舶全年缩短的停留时间(d); 为船舶数量(艘)。 提高航运质量效益(
): 式中:
为有项目时航运货损降低率; 为航运事故平均损失费(万元/次),参照现有事故赔偿及处理情况拟定; 为航运交通量(可换算 t·km); 为有项目时的航运事故降低率[次/(万 t·km)]; 为项目减免难行和急流航道节省的费用(万元/年)。
水利建设项目补水济航的效益是指一些通航河道水源条件较差,枯水期经常断航,水利建设项目补水后,全年通航时间增加,航道等级提高可获得的效益。
3.3.9 新增。将 SL 72—2013 中 3.3.9 条第 1 款、第 4 款调整后修订为本条。
水利建设项目改善水环境的效益是指用该项目的产出物 (水)稀释或冲刷污水,减免水质污染可获得的国民经济效益,不包含采用该项目以外的其他措施改善水质获得的国民经济效益。
水利建设项目改善水环境效益最优等效替代项目所需的年费用,一般按照水体污染物净化量乘以该类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计算:
式中:
——最优等效替代项目年费用(元/年); ——第 类水体污染物的净化量(t/年); ——第 类水体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元/t); ——水体污染物类别, ; ——水体污染物类别数量。
《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从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生态产品总值估算方法。
3.3.10
- 牧区水利建设项目与其他措施结合起来,计算牧区群体措施的综合效益,主要内容包括:
(1)灌溉天然草原和饲、草料基地增加的畜产品产值。 (2) 开发利用缺水和无水草场增加牲畜饲养量可获得的效益。 (3)改善牧场水质和增加牧场供水而增加的畜产品产值。 (4)增设供水防冻设施减少畜产品的损失。
旅游人次的旅游费用,一般根据该项目的旅游条件、旅客情况,利用当地统计资料确定。
新增。增加碳减排效益。不同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碳减排效益一般根据当地发电主要使用的化石能源进行替代计算。
3.4 费用效益分析
3.4.1 经济净现值是反映水利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绝对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效益费用比是反映水利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相对指标。
3.4.5 经济效益费用比(
4 财务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财务分析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 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对财务价格中的价格变动因素,在进行项目财务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时,一般做不同处理。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是在基准年 (建设期第 1 年) 物价总水平基础上,既考虑相对价格变化,又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的价格,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一般只考虑到建设期末。如受条件限制,财务价格中未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的,需就这一因素变动对项目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是在基准年 (建设期第 1 年)物价总水平基础上,一般只考虑相对价格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的价格。
4.1.2 修订。按年财务收入从大到小调整 2 款、3 款顺序。 经营性项目通过投资以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准公益性项目的产出直接为公众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本身有生产经营活动,有营业收入,但产品价格不由市场机制形成,有些能回收全部投资成本,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有些不能回收全部投资成本,需要确定资金来源才能维持运营;有些能够回收全部投资成本且略有节余。公益性项目不以追求盈利为目标,且本身没有经营活动、没有收益的项目,这类项目的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运营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1)在项目运行期间,是否能从各项经济活动中得到足够的净现金流量是项目能否持续生存的条件。财务评价中一般根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考察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和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分析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亦可称为资金平衡分析。水利建设项目运营前期的还本付息负担较重,要特别注重运营前期的财务生存能力分析。非经营性项目本身无能力实现自身资金平衡,需政府补贴。 (2)对于有贷款的项目,为了考察业主能否按期偿还借款,需进行偿债能力分析。通过计算利息备付率和偿债备付率指标,判断项目偿债能力。 (3)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动态分析 (折现现金流量分析) 和静态分析 (非折现盈利能力分析)。融资后的动态分析包括资本金现金流量分析和投资各方现金流量分析。静态分析主要依据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等,计算资本金净利润率、总投资利润率等。
4.2 财务支出
4.2.2 修订。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可依法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总投资并不完全形成固定资产,因此本次修订将财务评价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调整为建设投资。
-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 号),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已分别计入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投资中。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见图 1。
图 1 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图
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项目总投资剔除价差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后即为项目静态总投资。价差预备费根据预测的物价上涨指数计算。建设期利息指债务资金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在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利息,即资本化利息。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需按各期投产时间分别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即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作为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是作为运行期利息计入总成本费用。借款利息要根据不同的资金筹措方案进行计算。其他各项费用可直接采用工程设计概(估)算中的数值。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各项,在扣除建设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分别形成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和其他资产原值。项目建设期,企业购进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都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通常按规定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通常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前期论证阶段,一般根据项目规模及运营体制,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进行经济评价。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通常不能抵扣,建设期进项税全部予以资本化。一般纳税人建设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根据投资概(估)算成果分析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水利建设项目中的信息系统、调度运行管理系统、数字孪生系统等资产,在符合会计准则的条件下形成无形资产。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包括了建设该项目所需的全部支出,
且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较少,移民征地费用是物化体现在建筑物成本中的。为简化计算,通常将总投资扣除建设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后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 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在项目前期研究的初期阶段,也可做粗略估算。
本条规定中有关借款计息方法和偿还方式等说明如下:
按季、月计息简化为按年计息。即相当于将名义年利率折算成有效年利率,计算见公式(8):
式中:
为有效年利率,即年利率; 为名义年利率; 为年计息次数。 利息计算与借款偿还。
计算建设期利息时,为简化计算,假定借款当年在年中支用,按半年计息,其后年份按全年计息;还款当年在年末偿还,按全年计息。建设期利息计算见公式(9):
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总额计算见公式(10):
式中:
为每年的还本付息额(万元); 为建设期末固定资产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万元); 为年利率; 为贷款方要求的借款偿还年数(由还款年开始计); 为资金回收系数。 偿还期内每年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是相等的,支付的利息将逐年减少,偿还的本金将逐年增加。每年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计算分别见公式(11)和公式(12):
等额还本,利息照付计算见公式(13)~公式(17)。
等额还本,借款利息在建设期(或宽限期)内即开始按年支付:
等额还本,借款利息累计到建设期末(或宽限期终了)开始按年支付:
式中,
为第 年的还本付息额(万元)。 偿还期内各年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是不等的,每年偿还的本金是相等的,支付的利息将随本金的逐年偿还而减少: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计算。流动资金借款期末偿还、期初再借,按一年期利率计息。计算见公式(18):
短期借款利息计算及偿还。项目评价中的短期借款系指运行期间由于资金的临时需要而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计算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短期借款的偿还要按照随借随还的原则,当年借款尽可能于下年偿还,但短期借款的年限不能超过 5 年。
4.2.3 修订。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实施,将水资源费从年运行费中剔除。修理费主要包括工程日常维护修理费用和每年需计提的大修费基金等。由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具有修理间隔期长、费用支出大的特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的产品成本,保证大修理资金的正常供应,通常大修理费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因此,本次修订财务评价仍按一定比例计算修理费,不单列大修理费。
对于涉及蓄滞洪区运用的防洪建设项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蓄滞洪区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总额的 70%。考虑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是在蓄滞洪区运用之后发生,设计阶段难以准确估计,并且补偿资金有明确来源,不需要具体水利建设项目承担,因此经济评价中项目本身的年运行费不需要计列这部分费用。
4.2.4 某些项目运行期间需要投入一定的投资才能得以维持正常运营,称为设备更新改造投资等。如果该投资投入后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成本实质性降低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一般将该投资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计提折旧;否则该投资只能费用化,不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水利建设项目的更新改造投资主要用于机电、金属结构、软件,以及数字孪生系统软硬件设施等有效使用寿命到期更换。
4.2.5 流动资金一般采用下列方法估算:
扩大指标估算法。一般可按类似项目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运行费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估算,或按类似项目单位指标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估算。
分项详细估算法。一般按公式(19)~公式(22)估算:
4.2.6 修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剔除营业税,“销售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涉及的税金及附加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总成本费用
4.3.2 水利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生产要素法估算总成本费用,见附录 D 的分项计算。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因物理磨损、技术过时或经济因素而逐渐损耗。计提折旧费时将资产的初始成本合理分摊到其使用周期中,真实反映其剩余价值。将折旧费用视为对资产损耗的补偿,为后续资产维护或更新提供资金来源。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主要有: n
年综合折旧费率根据附录 C 规定的各类资产折旧年限和各类资产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加权计算,或参照已建类似项目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5 号)附件“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大型坝、闸建筑物以及大型泄洪设施、泄洪、防水管洞建筑物折旧年限为 100 年。财务分析采用的折旧年限主要考虑工程设计效益正常发挥的年限,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完全一致,同时考虑到大型设施折旧年限调整对工程水价的影响有限,因此本标准折旧年限不做调整。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分期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在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资产主要为长期待摊费,在合理年限内分期摊销。年运行费中材料费、修理费、管理费一般结合工程规模合理确定。本次修订过程中调研情况统计分析显示,工程投资越大,材料费、修理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费率相对越低。数字孪生系统软硬件设施运维费用通常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财务费用中的手续费主要包括承诺费、信贷保险费、贷款管理费等。
4.3.3 修订。可变成本中剔除水资源费。
4.4 财务收入及利润
4.4.1 销售水利产品的水利建设项目有水力发电、供水、提供水生态产品等;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有防洪、治涝、碳减排和生态补水等。销售水利产品、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金额。补贴、补助收入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的定额补助和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的其他形式补助,如各种政府补贴收入、亏损补贴、减免增值税转入等。
4.4.2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4 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计算,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 50%。
4.4.3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4.4.4 条~4.4.8 条合并、调整、修改为本条。现行财会制度规定项目年利润总额的具体分配办法是: (1)项目发生了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如 5 年内仍不足弥补,则需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2)可供分配利润等于项目实现的利润总额在弥补亏损、交纳所得税后,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①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②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的 10% 计提。以前年度累积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 50% 时,可以不再提取。 ③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 未分配利润。是指实现利润扣除以上各项后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法定盈余公积金未提足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 6% 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 25%。
4.5 财务报表
4.5.1 修订。修订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以适应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 (1)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 该表是从项目自身角度出发,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项目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考核项目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为项目各个投资方案进行比较建立共同基础,供项目决策研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水利建设项目运行期间进项税额通常较少,一般为年运行成本中材料费、修理费、抽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增值税相关内容通常按需简化。 (2)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该表是从项目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作为基础,进行息税后分析。将各年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各年缴付的所得税和借款本金偿还、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考核项目资本金的盈利能力,供项目投资者决策研究。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判别基准是项目投资者整体对投资获利的最低期望值。 (3)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一般情况下,投资各方按股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及风险,因此投资各方利益一般是均等的,没有必要计算投资各方的内部收益率。只有投资各方有股权之外的不对等的利益分配时,才需计算投资各方的内部收益率。 (4)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利润总额以及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等情况,用于计算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等指标。SL72—2013 中本表名称为 “损益表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考虑与其他专业规范术语的衔接,经分析研究后本标准采用表名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通常按下列步骤编制: ① 年利润总额按年财务收入扣除年总成本费用和年税金及附加计算。 ② 年利润总额依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纳所得税的余额
为净利润。年利润总额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0 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 可供分配利润由净利润和期初未分配利润组成,可供分配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按附录 D 执行。
④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大会要求或协议向投资各方分配利润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各年的投资、融资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用于计算累计盈余资金,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
资产负债表综合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用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并计算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① 货币资金。指企业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和累计盈余资金,具体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②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其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 =(年财务收入/360)×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一般可采用 30 天~60 天。 ③ 预付账款。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在尚未收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预付给供货企业的货款。 ④ 存货。指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可根据类似项目进行估算。 ⑤ 其他流动资产。指流动资产中除以上 4 项以外的项目,包括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等。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计列,包括建设期准予后期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运行期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部分。
⑥ 在建工程。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待抵扣进项税不计入在建工程。 ⑦ 负债。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且需以资产或劳务等形式偿付或抵偿的债务,可分为流动负债、建设投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⑧ 流动负债。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用流动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⑨ 短期借款。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⑩ 应付账款。指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或接受服务等,应支付给供应者的账款,按公式(26)计算:
⑪ 预收账款。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 ⑫ 其他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⑬ 项目投资借款。包括建设期借款及未付建设期利息。 ⑭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之差)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⑮ 资本金。指新建项目设立企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及外商资本金等。资本金可通过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 ⑯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企业的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它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按原有比例增资、转增股本,不能作为利润分配。 ⑰ 盈余公积。指为弥补亏损或其他特定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综合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借款额、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额和还款资金来源,并计算利息备付率及偿债备付率等指标,进行项目偿债能力分析。运行期抵扣的建设期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年还款资金来源中的其他资金。
4.5.3 防洪、治涝等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没有财务收入的水利建设项目,通常只编制总成本费用表。财务收入很少的水利建设项目,通常只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总成本费用表等。
4.6 财务评价指标及评价准则
4.6.1 财务基准收益率一般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测算,由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如果没有行业规定,则由项目评价人员分析设定。
4.6.2 修订。融资前分析只进行盈利能力分析,编制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融资前财务分析的现金流量与融资方案无关,各项现金流量的估算中都需要剔除利息的影响,采用不含利息的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作为现金流出。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中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估算过程中注意避免利息的影响。融资前分析是指不考虑借款条件下的财务分析。在项目的初期阶段,一般只进行融资前分析。
4.6.3 在融资前分析结论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初步设定融资方案,再进行融资后分析。融资后分析是指以设定的融资方案为基础进行的财务分析。
4.6.5 修订。将 SL 72—2013 正文中分析判断偿债能力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调整至条文说明。
- 利息备付率(
)一般以借款偿还期内各年的息税前利润( )与该年应付利息( )的比值表示,按公式(27)计算:
式中:
——利息备付率; ——息税前利润; ——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应付利息。
- 偿债备付率(
)一般以借款偿还期内各年用于计算还本付息的资金( )与该年应还本付息金额( )的比值表示,按公式(28)计算:
式中:
——偿债备付率; ——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 ——应还本付息金额,包括还本金额和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全部利息;融资租赁费用可视同借款偿还,运行期内的短期借款本息也要纳入计算。
如果项目在运行期内有更新改造费,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一般扣除更新改造费。
- 资产负债率(
)一般以各期末项目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表示,按公式(29)计算:
式中:
——资产负债率; ——期末负债总额; ——期末资产总额。
4.6.6 修订。将 SL 72—2013 正文中分析判断盈利能力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调整至条文说明。
- 财务内部收益率(
)一般以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 0 时的折现率表示,按公式(30)计算:
式中:
——财务内部收益率; ——现金流入量; ——现金流出量; ——第 年的净现金流量; ——计算各年的年序,基准年的序号为 1; ——计算期,单位为年。
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 财务净现值(
)一般以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或设定的折现率( ),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算到计算期初的现值之和表示,按公式(31)或公式(32)计算:
或
式中,
- 投资回收期(
)一般以项目的净现金流量累计等于 0 时所需要的时间(以年计)表示,从建设开始年起算;如果从运行开始年起算,一般予以说明。按公式(33)计算:
式中,
- 总投资利润率(
)表示总投资的盈利水平,一般以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行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 )与项目总投资( )的比率表示,按公式(34)计算:
式中:
——总投资利润率; ——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行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 ——项目总投资。
-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表示项目资本金的盈利水平,一般以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行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与项目资本金( )的比率表示,按公式(35)计算:
式中: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行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以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4.6.7 不足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专项投资、水利专项投资、各级政府补贴等。
5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 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日趋多元化,各方投资者都十分关注投资回报,水利建设资金中还有较多的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国家有关部门重视项目投资的决策科学化。目前水利建设项目基本形成财政资金、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组成的投融资格局,典型的投融资模式有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a lEs -t ateI nve stmen tTrus ts,简称 REITs),以 “节水贷” “取水贷” “绿电贷”为代表的绿色金融模式,以及建设运营移交 (Bu ild Ope rat e Trans fer,简称 B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 (Desi gn Bu ild F i nanc e Ope rat e Trans fer, 简称 DBFOT)、转让运营移交 (Transf er Oper ate Trans fer, 简称 TOT)、 (改建运营移交 Re t rof it Ope rate Tr ansfe r ,简称 ROT) 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特许经营模式。依据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发的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第三版) 的有关规定,对于拟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要根据市场融资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后予以确定。项目融资方案,也称资金筹措方案,需说明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不同来源和出资方、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债务资金的额度与使用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与文件 (包括有关的意向书﹑协议书﹑承诺函等)。
5.2 资金来源
5.2.1 修订。删除对贷款的补充说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为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收回。资本金的来源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以货币形式为主,其来源主要为: (1)政府投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债资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 (2)企业资本金:包括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折旧资金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个人资本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债务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租赁等,其来源主要为: (1)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2)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3)外国政府贷款。 (4)国外银行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他国外贷款等。 (5)企业债券和融资租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根据不同的产品价格方案重点测算项目的贷款能力,初步设计阶段一般根据已批复的资金来源复核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5.2.2 修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修订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 〔 2019〕26 号)对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做出了规定,以此为依据,目前国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采用 20% ,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能超过 5 个百分点。对于以城市供水 (调水)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由于在确定供水水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多,水价往往不能理想地按成本加利润的要求予以确定,因此与发电项目相比其贷款偿还能力相对较弱,所需资本金比例要高一些。
5.3 融资方案
5.3.1 修订。根据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调整融资方案测算范围的判断顺序。水利建设项目按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没有或很少有财务收入;乙类为供水、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具有一定的售水、售电财务收入。 水利建设项目大都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融资方案测算是以现行的水﹑电价格体系为基础,分析工程预期合理可行的水价﹑电价和可能的效益﹑费用状况,考虑投资者不同的权益要求,测算不同还贷条件下,项目所能承担的最大贷款额度和所需的最小资本金额度。融资方案测算适用于具有发电和供水 (调水)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和业主要求参照执行。是否进行融资方案测算是根据项目财务收支平衡情况来确定。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为盈利项目,能全额提取折旧并具有一定利润,可以利用折旧费和未分配利润偿还贷款,因此要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并据此分析确定融资方案;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不具备贷款能力,全部投资均需依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主要分析建设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属于亏损企业,但可以提取部分折旧费,可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测算项目融资方案。
5.3.2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5.3.3 条关于水价(电价)方案的拟定方法适当补充,调整至本条。
拟定合理可行的水价、电价方案是进行水利建设项目融资方案测算的基础。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水价、电价较高,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项目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大。在做融资方案测算时,要根据项目供水、供电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考虑电力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使预测的水价(电价)既能满足工程成本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又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使项目财务评价的成果更可信。
根据目前市场分析并参考近期国内部分水利建设项目的水价(电价)制定与实施情况,拟定水利建设项目的水价(电价)时通常考虑下列因素:
水价。
① 根据受水区经济水平和发展规划,参考现行市场供水价格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一定的物价上涨因素,预测项目建成后的水价。
② 按不同用户承受能力和支付意愿分析测算水价。根据国内外统计资料,城市居民的全年水费支出占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年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 1%~2%、工业企业的用水成本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为 1%~3% 时,在用户可以接受的范围;水费支出比例如果超出该范围,市场价格杠杆作用会增强,用户会采取进一步的强化节水措施,从而导致实际供水量比按正常定额预测的设计供水量有所减少。用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需充分考虑增值税、水资源税等因素。
③ 供水、受水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要求,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售水价格。
④ 按供水工程或供水功能分摊的年运行费和总成本费用核算单位供水成本。
⑤ 根据现行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测算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准许收益率按下式计算:
权益资本中的社会资本和政府资本投入采用差异化收益率政策,具体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⑥ 经价格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政策性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以市场分析为主,主要按第 ①、②、③ 种方法拟定水价;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按第 ③、④、⑤、⑥ 种方法拟定水价。目前国内生态补水项目较少,定价方法差异较大,对于此类项目通常结合供水性质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定价方法。例如,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补水水价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由供需双方参照现行供水价格政策协商确定,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按照覆盖直接成本等原则拟定生态补水水价。
电价。
① 根据现行市场平均电价并考虑电力发展因素预测的电价。 ② 同地区类似水电站近期批准或协议的上网电价。 ③ 按满足发电成本或借款偿还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④ 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⑤ 物价部门核准的电价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政策性电价。
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按第 ①、②、③ 种方法拟定电价,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按第 ③、④、⑤ 种方法拟定电价。电力供应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性较强,项目业主单位需加强与电力部门和电网的协商,与电力部门或电网签订明确的上网电量和电价销售协议,努力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水电项目能耗低、可持续性强的优势,争取获得最大的收益。
5.3.3 项目贷款能力和所需资本金额度大小与项目售水售电价格的高低、贷款年限的长短和还款方式、资本金应付利润分配的时间和大小等相关,因此通常对影响融资方案的主要边界条件可能变化范围进行估计,分析拟定不同的边界条件进行组合,对不同方案的贷款能力和所需资本金额度进行测算。工程效益发挥流程一般考虑项目设计水平年、投产计划和配套工程建设情况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中的贷款使用条件,贷款年限通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合理拟定,贷款利率一般采用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或采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贷款按建设期不还本付息考虑,按年计息,建设期利息以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计入项目总投资;如果建设期需偿还贷款,通常对建设期还贷资金来源和额度进行分析说明。 5.3.4、5.3.5 融资方案测算成果是反映拟建项目在一定边界条件下的非债务资金与债务资金的合理比例。 (1)水利建设项目的非债务资金一般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法人投入的权益资金等,其中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批准的专项水利建设基金是为支持公益性事业支付的资金,往往没有投资收益要求;项目法人资本金为项目投资中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一般都有投资收益要求。投资项目资本金是获得债务资金的基础,因此,要根据融资特点和条件研究资本金的筹措方案,说明各项资本金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和数额;各项资本金认缴进度,应付利润要求和筹措方案;分析没有投资收益要求资本金与有投资收益要求资本金的内部结构和比例。对于拟申请国家投资作为资本金的水利建设项目,需测算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融资基本方案 (该方案的贷款额为项目的最大贷款能力),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决策以及确定对项目的投资计划额度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来源的企业法人资本金的收益要求,拟定不同的融资方案进行测算,并分析还贷期法人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的影响。水利项目债务资金来源可能有多种形式,主要为银行贷款。当使用多种债务资金时 (如同时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和银行贷款),一般采用银行贷款为代表测算项目贷款能力。当各种债务资金使用条件不同时 (如同时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和国外银行贷款),要根据融资特点和条件,研究债务资金的筹措方案,说明各项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数额、资金使用进度和支付方式、贷款利率和偿还要求等;分析各种债务资金的内部结构和合理比例。
5.3.6 修订。在融资方案测算成果汇总表中增加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
5.4 融资方案分析
5.4.1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结构合理性分析系指对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项目资本金内部结构以及项目债务资金内部结构等资金比例合理性的分析。融资方案是否合理对拟建水利项目良性运行影响较大。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初期往往财务收入较少,还贷能力较弱。若贷款比例较大,在供水量等未达到设计水平之前很难有正常的财务收入满足偿债要求。
5.4.2 修订。风险因素中增加贷款年限。
6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6.1 一般规定
6.1.1、6.1.2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涉及的因素很多,许多参数是依靠预测或估算获得的,有一定误差,且建设期、运行期的政策和自然环境、外部条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变化对评价指标的影响,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条规定对水利建设项目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供项目决策时做参考。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包括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只用于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可同时用于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旨在研究和预测项目主要因素发生浮动时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分析最敏感的因素和对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它是不确定性分析中最常用、最基本的一项分析。
6.1.3 修订。经济风险分析通常结合项目特点和重要性进行。
6.2 敏感性分析
6.2.1 修订。 考虑到目前采用境外贷款项目较少,主要因素中剔除汇率因素。水利建设项目计算期内可能发生浮动的风险因素很多,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的风险因素可归纳为六类: (1) 项目收益风险:产出品的数量、预测价格、初期达产率。 (2)投资风险:土建工程量、设备选型与数量、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费、人工、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及取费标准等。 (3)融资风险:资金来源、供应量与供应时间等。 (4)建设期风险:工期延长。
(5)运行成本风险:投入的各种原料、材料、燃料、动力的需求量与预测价格、劳动力工资、各种管理取费标准等。 (6)政策风险:税率、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可就计算期内主要因素中一项指标单独发生浮动或多项指标同时发生浮动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和其敏感程度进行分析。选取哪些浮动因素,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最可能发生、对经济评价较为不利的原则分析确定。主要因素浮动的幅度,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或参照下列变化幅度选用: (1)固定资产投资: +10%~+20%。 (2)效益: -10%~-20%。 (3)建设期年限:增加或减少 1 年~2 年。 (4)利率:提高或降低 1 个 ~2 个百分点。本标准规定的经济评价指标较多,没有必要全部进行敏感性分析,一般根据项目需要只对主要经济评价指标,如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经济内部收益率 (EIRR) 和经济净现值 (ENPV), 财务评价中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FIRR)、财务净现值 (FNPV) 等进行分析。
6.2.4 图 2 为经济内部收益率敏感性分析示意图。 图中固定资产投资和效益变动对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影响线,根据项目的分析成果点绘。 两线与社会折现率线的交点 A 和 B 为临界点,相应横坐标分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和效益允许变动的最大幅度。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效益超过临界点,该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其他经济评价指标的敏感性分析图,用类似的方法绘制。敏感性分析可发现最敏感的因素,减少该因素的浮动,对经济评价指标的稳定作用最大。本条规定对该因素需研究提出减少其浮动的措施,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例如,当固定资产投资是最敏感的因素时,通常从设计到施工建设,采取尽可能节省的措施,控制其浮动等。

6.3 盈亏平衡分析
6.3.1 防洪、治涝等项目没有产量、销售量和生产能力利用率等指标,也没有或只有很少财务收入;灌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项目,虽有一定财务收入,但是产量变动范围较大。 因此,本条没有像工业企业一样,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盈亏平衡分析。
6.4 风险分析
6.4.1 不确定性分析找出的敏感性因素一般作为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估计的依据。
6.4.3 风险估计是在风险识别之后,估算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测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某一事件的概率可分为客观概率和主观概率两类。客观统计数值 (如水位、流量等)出现的概率称为客观概率,人为预测和估计数值的概率称为主观概率。水利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前期的风险估计主要是主观估计。
6.4.4 风险评价的判别标准一般采用经济指标的累计概率或标准差为判别标准。
6.4.6 修订。考虑对不确定性因素出现的概率进行预测和估算难度较大,各地又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对一般大型水利建设项目,通常采用简单的经济风险分析方法,就净现值的期望值和净现值大于等于 0 时的累计概率进行研究,并允许根据经验设定不确定性因素的概率分布。 对特大型或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建设项目,一般根据决策需要进行较完善的风险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题风险分析。在定量经济风险分析有困难时,一般对风险采用定性的分析。简单经济风险分析方法计算步骤如下: (1)选定影响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主要不确定因素。 (2)拟定各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分析确定或根据经验设定各不确定因素出现各种情况的概率。 (4)计算各种可能情况的净现值及其概率,并计算项目净现值的期望值。 (5)计算项目净现值大于等于 0 的累计概率,并绘制累计概率曲线图。
7 方案经济比选
7.1 一般规定
7.1.3 进行方案比较时,注意下列方面问题: (1)各方案的费用和效益的计算口径要一致。 (2)各方案的费用和效益要按同一基准点进行时间价值的折算。一般以最早开工方案建设期第一年年初,作为时间价值折算的基准点。 (3)除费用年值法和经济净年值法外,各方案的计算期要一致。正常运行期长于折旧年限的,需考虑设备更新改造费;正常运行期短于折旧年限的,要回收计算期末的固定资产余值。
7.1.6 不确定性因素下的方案比选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1)折现率调整法。 调高折现率使各比较方案净现值变为 0,折现率变动幅度小的方案风险大,折现率变动幅度大的风险小。 (2)标准差法。对各比较方案进行概率分析,计算出评价指标的期望值和标准差,在期望值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比较其标准差,标准差较高者,风险相对较大。 (3)累计概率法。计算各比较方案净现值大于等于 0 的累计概率,方案净现值大于等于 0 的累计概率值越接近于 1,则方案的风险越小;反之,方案的风险越大。
7.2 比较方法
7.2.1 采用本条所述方法进行方案比较时,注意其使用条件: (1)在不受资金约束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法,经济净现值法和经济净年值法。 (2)对效益相同或效益基本相同但难以具体估算的方案进行比较时,一般采用费用现值法和费用年值法。
(3)如要采用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法、经济净现值法和费用现值法,则需在统一各比较方案的计算期后再进行比较。 (4)当各比较方案的计算期不同时,通常采用经济净年值法和费用年值法。
7.2.2 修订。方案比较方法的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调整至条文说明。
- 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进行方案比较的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
)或财务内部收益率( ),一般以两个方案计算期内各年净效益流量差额的现值累计等于 0 时的折现率表示。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社会折现率(或财务基准收益率)时,以投资现值大的方案为优;反之,以投资现值小的方案为优。进行多个方案比选时,一般按投资现值由小到大依次两两比较,从中选出最优方案。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按公式(36)计算:
式中:
——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即 或 ; ——投资现值大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量; ——投资现值小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量。
- 净现值法。比较备选方案的经济净现值或财务净现值,以净现值大的方案为优。比较净现值时一般采用相同的折现率。净现值按公式(37)计算:
式中:
——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之和; ——年运行费; ——计算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计算期末回收的流动资金; ——计算期,单位为年; ——社会(设定)折现率; ——现值系数; ——净现值。
- 净年值法。比较备选方案的净年值(
),以净年值大的方案为优。比较净年值时一般采用相同的折现率。净年值按公式(38)计算:
式中:
——净年值; ——资金回收系数。
7.2.3 修订。方案比较方法的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调整至条文说明。
- 费用现值法。比较各备选方案的费用现值(
),以费用现值小的方案为优。费用现值按公式(39)计算:
式中,
- 费用年值法。比较各备选方案的费用年值(
),以费用年值小的方案为优。费用年值按公式(40)计算:
式中,
7.2.4 最低价格按公式(41)计算:
式中:
——最低价格; ——第 年的产量。
7.2.5 修订。方案比较方法的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调整至条文说明。
在效果相同的情况下,采用最小费用法进行方案比较时,比较各方案的费用现值(
在费用相同的条件下,采用最大效果法进行方案比较时,主要比较各方案的效果。效果大的是经济效果好的方案。效果用非货币指标计算,一般选择能真实反映项目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
增量效果费用比按公式(42)计算:
式中:
——增量效果费用比; 、 ——项目效果大、效果小的方案; 、 ——项目计算期费用大、费用小的方案,用现值或年值表示。
采用增量分析法时,一般先确定基准指标
- 将方案费用由小到大排序。
- 从费用最小的两个方案开始比较,通过增量分析选择优势方案。
- 将优胜方案与紧邻的下一个方案进行增量分析,并选出新的优势方案。
- 重复第 3 步,直至最后一个方案。最终被选定的优势方案为最优方案。
8 费用分摊
8.1 一般规定
8.1.1 费用分摊一般是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总体规模和方案及综合利用各部门开发规模、效益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计算各部门应分摊的费用,目的是计算项目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及其经济评价指标,分析项目合理开发规模和测算各项功能的成本与产品价格,并作为项目资金筹措的参考依据。
8.1.2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细分为专用和共用两部分,或可分离费用与剩余共用费用两部分,其中专用或可分离费用由各项功能部门自行承担,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摊共用费用或剩余共用费用。
8.2 分摊原则
8.2.1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8.2.1 条和 8.2.4 条修改、调整至本条。
8.2.2 修订。将 SL 72—2013 中 8.2.2 条、8.2.3 条、8.2.5 条调整至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由于共用工程费用与各部门工程费用和配套费用的投入时间和年度分配情况都不同,各部门在建设期内各年度的费用需分别计算。首先按各部门分摊共用费用比例乘以共用费用在建设期内各年度的费用数额即得各部门的各年度的共用费用数额,再加上该年度本部门专用和配套工程费用数额,即为某部门分摊的费用在建设期各年度的数额。
8.2.3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包括建设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根据费用分摊成果,分析测算供水、发电、灌溉等的单位成本。 当枢纽工程同时具有发电、供水、防洪等功能时,发电、供水部门除承担自身年运行费用外,还需分摊防洪功能的年运行费,即由有财务收益的供水、发电功能承担整个工程的年运行费用。由于综合利用的各项功能在工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不一定所有综合利用的部门都参与费用分摊,一般根据各项功能在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选择主要功能参加费用分摊,次要的或只获得间接效益而且现在难以计算的功能部门一般不参与分摊。
8.3 分摊方法
8.3.1 采用不同方法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功能分摊计算时,一般情况下要研究和考虑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特点,计算费用分摊比例和数额时所采用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与被分摊的投资(或费用)计算口径对应。
8.3.3 供水对象一般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费用分摊分别按公式(43)和公式(44)计算:
式中:
——年农业供水量; ——年非农业供水量; ——农业供水保证率;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等于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乘以农业供水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等于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乘以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9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9.0.1 改、扩建项目是指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迁建、停车复建和更新改造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包括更换旧设施 (设备)或重建的项目。病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通过除险加固、修复缺陷或功能恢复,使原有工程重新达到设计标准,一般按改建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9.0.2 由于改、扩建项目与现有工程设施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的特殊关系,为此,评价时需收集现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计算期内费用和效益的变化趋势,预测无该项目时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现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主要包括:现有工程设施的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年运行费、流动资金和效益等。 现有工程设施的年运行费、流动资金和效益,一般采用改、扩建前一年的数值,如该年无代表性,另选其他年份或采用近几年的平均值。
9.0.3 由于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是在现有工程设施的基础上,对改、扩建部分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因此,其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原则上均采用有、无该改、扩建项目的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进行。如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难以计算,一般采用改、扩建项目的总费用和总效益进行。财务评价中的偿债能力分析等如需在现状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后的财务状况做出评价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包括现有工程设施的总费用和总效益进行。对改、扩建项目进行评价时,注意下列问题: (1)与现状对比,无项目情况下的费用和效益在计算期内可能增加或可能减少或保持不变。为此,要注意对这些趋势加以预测,以避免人为地低估或夸大项目的效果。 (2)有、无项目两种情况下,费用和效益的计算范围、计算期要保持一致,使其具有可比性。通常通过追加投资 (局部更新或全部更新)延长现有工程设施的寿命,使与有项目时的计算期相同并在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如追加投资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时,需使无项目时的生产运行适时停止,使其后各年的费用和效益为零。 (3)因进行改、扩建增加的费用和效益如能明显与现有项目分开计算时,通常将改、扩建部分视同新建项目,直接计算其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 (4)采用总费用和总效益进行改、扩建项目的经济评价时,对现有固定资产价值,一般采用账面值;涉及产权转移时,采用重估值。对现有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时,通常采用下列方法: ① 收益现值法。按评估时资产预期盈利能力和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② 重置成本法。根据估价时现有固定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并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9.0.5 拆除现有资产原则上是将拆除费用列为该改、扩建项目的费用,变卖收入列为该改、扩建项目的效益。 但为简化计算,通常以资产变卖的收入扣除拆除费用后的净价值,计入该改、扩建项目的效益。在有项目情况下,如对不再利用的现有固定资产不加处理 (报废或变卖),则这部分资产仍可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但不提取折旧。
9.0.6 修订。结合新建项目现金流量表结构调整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表 (增量投资)的各列项。
10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0.0.1 修订。调整 SL 72—2013 中 10.0.1 条和 10.0.2 条顺序。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相当长,资源的供求关系变化很大,在建设期间巨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投入有可能改变资源供求格局,以致工程投产时所面临的经济态势已完全改变。一般经济费用效益分析的方法已不适用,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考虑。本条适用于流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整体的角度分析项目对其影响,为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10.0.2 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包括对区域现存发展条件、经济结构、城镇建设、劳动就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方面现实和长远影响的分析;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包括对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就业结构变化、物价变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影响的分析,以及国家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即国力的分析、项目时机选择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分析等。
10.0.3 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有利影响(正效益),也有不利影响(负效益)。项目可能的贡献或不利影响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水利建设项目对区域或宏观经济的直接贡献表现在:满足水电供应,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增加劳动就业;改善生态环境,如减少大气排放的
化合物、粉尘等,以及改善小环境气候;对地方或国家财政收入作出贡献,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税费。 - 水利建设项目对区域或宏观经济的间接贡献表现在:影响人口合理分布、流动和城市化;由于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使农村人口集中,促进城市的形成、繁荣和扩大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如建材、加工、机电等产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其他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土地增值;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克服经济瓶颈和促进均衡发展等。
- 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影响生态环境;水库淹没历史文化遗产、矿产资源;产生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出现供求关系失衡,冲击地方传统经济等。
10.0.5 修订。目前我国已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删除 SL 72—2013 中 10.0.6 条第 6 款关于贫困地区经济效益分析的内容。本条规定中的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如下。
总量指标。
① 增加值是指项目投产后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即每年形成的国内生产总值。对项目而言,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比较方便,按公式(45)计算:
② 净产值是指项目全部收益扣除各项费用(不包括工资及附加)后的余额。
③ 社会纯收入是指净产值扣除工资及附加后的余额。
增加值、净产值和社会纯收入可分别由各自的总现值折算。具体计算时,根据项目发挥效益的类别逐项计算。
结构指标。
① 产业结构可以各产业增加值计算,反映各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大小。
② 就业结构包括就业的产业结构、就业的知识结构等,前者指各产业就业人数的比例,后者指不同知识水平就业人数的比例。
③ 影响力系数是指特大型建设项目所在的产业增加产出满足社会需求时,每增加一个单位最终需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产生的增加产出的影响。影响力系数大于 1 表示该产业部门增加产出对其他产业部门产出的影响程度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影响力系数越大,该产业部门对其他产业部门的带动作用越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大。
社会与环境指标。
① 就业效果指标。劳动力就业效果一般用项目单位投资带来的新增就业人数表示:
式中,新增就业人数包括本项目与相关项目所新增的就业人数,项目总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② 收益分配效果指标。分配效果指标用于检验项目收益在国家、地方、企业、职工间的分配比重是否合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③ 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效果指标。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效果指标主要有节能效果指标、节约时间效果指标、节约用地效果指标、节约水资源效果指标等几类。节能效果以项目的综合能耗水平来反映;项目的综合能耗水平低于社会平均能耗水平,说明项目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按公式(53)计算:
- 国力适应性指标。
国力适应性指标反映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受重大项目的能力。国家财力是指一定时期国家拥有的资金实力。财力承担能力一般通过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增长率、特大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等指标的比重来衡量。对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资占财政收入比例的高低反映财政对项目资金需求承受能力的大小。
物力承担能力评价一般通过特大型建设项目对能源、钢材、水泥和木材等主要物资的年度需要量占同期产量的比重来衡量。国力承担能力评价需要结合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测进行。
11 经济评价综合分析
11.0.2 水利项目是社会的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有些经济因素很难定量。为了全面分析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项目立项提供依据,根据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对经济评价的辅助指标进行分析:单位功能投资指标是指单位库容投资、单位防洪面积投资、单位堤防长度投资、单位灌溉面积投资、单位供水量投资、单位装机容量投资、单位电量投资等。单位功能的工程量指标是指单位库容或单位河道、堤防长度的土石方量、钢材、木材、水泥用量等。单位功能的淹没占地指标是指单位库容淹没人口、耕地指标,单位灌溉面积或单位河道、堤防长度挖压占地指标等。
11.0.3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规模较大,所需投资较多,运行初期时间较长,如有些大型供水工程,水源工程和输水干线工程建成后,沿线地区部分用户即可直接取水,发挥效益,而支线和水厂等配套工程可继续逐步建设。本条就是为了分析这类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而提出的一项补充指标。
附录 A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计算方法
A.0.3 修订。修订土地影子费用调整计算相关内容。
附录 B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办法
B.2.2 修订。修订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调整相关内容。
附录 D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中成本测算方法、费率与参数
修订。结合已建水利工程运行费用调研情况,修订水利建设项目运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