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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法律行为 ​

1.1 分类 ​

  • 单方(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双方(赠与)、多方(决议)
  • 有偿、无偿
  •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物权变动)
  • 要式、非要式
  • 主、从

1.2 意思表示 ​

类型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1. 有约定的依约定
  2. 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3.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2.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提示

违反下列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旨在维护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
  2. 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
  3. 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订立后已具备补正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仍不补正
  4. 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

2.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情形撤销权人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行为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
欺诈受欺诈方(第三人实施欺诈的,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最长期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行使。

2.3 可撤销与无效的对比 ​

项目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能通过补正恢复效力)
行使时间有行使时间限制无行使时间限制
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有过错资金占用方按 1 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费,无过错方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同左

2.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2.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

2.5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型效力特殊规定
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能发生时,认定为未附条件
附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必然会到来
附解除期限自期限届至时失效—

提示

  •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 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可能发生时,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三、代理制度 ​

3.1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项目代理委托
行使权利的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的名义
从事的事务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务性行为
涉及当事人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双方(委托人、受托人)
项目代理行纪
行使权利的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法律效果的承受主体由被代理人承受先由行纪人承受,后转给委托人
是否有偿有偿或无偿有偿
项目代理传达
是否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具有传达人可以不具有
能否实施身份行为不可以可以

3.2 代理类型 ​

  • 法定代理
  • 委托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委托是双方行为)

3.3 滥用代理权 ​

  • 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 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

3.4 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情形内容
发生事由没有代理权 / 超越代理权 /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形成权)30 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形成权)被追认前才能行使,以通知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客观情形:①持有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被代理人的介绍信 ②代理关系终止,未采取必要措施告知相对人

四、诉讼时效制度 ​

4.1 基本理论 ​

  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 诉讼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3. 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4. 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反悔

4.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项目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认权、撤销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受遗赠权)
法院能否主动审查须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能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届满,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4.4 种类 ​

类型期间起算时间
普通诉讼时效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长期诉讼时效4 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同上
最长诉讼时效20 年(不可中止、中断,可以延长)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5 特殊情形的起算 ​

情形起算时间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损害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算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①可以确定履行期限 → 自届满日起算 ②不能确定 → 自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③明确表示不履行 → 自明确表示之日起算

4.6 诉讼时效的中止 ​

时间要求: 在诉讼时效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

中止事由:

  1. 不可抗力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控制

法律效力: 暂时停止计算,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7 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中断事由:

  •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向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遗产管理人提出也可认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的)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等)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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