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历程
本篇笔记系统梳理了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四个主要发展阶段、重要历史节点、电力体制改革的各环节定位与基本思路、现行政策的“1+N”框架体系以及多维度的电力市场结构。
一、 政策背景
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于 2002年 ,旨在打破垄断,逐步引入竞争以优化资源配置。在能源转型和双碳目标的推动下,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速。近年来,改革重点从“厂网分离”逐步发展为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以支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 2021-2022年 ,能源危机和季节性缺电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政策转向,以加强市场灵活性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 发展历程
国家电力工业部统筹管理阶段(1998年以前)
- 1998年 以前,为解决我国缺电问题,中国国家电力工业部统筹管理电力行业,同时承担政府监管和电力生产经营职能。
- 处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状态。
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阶段(1998-2001)
- 1998年3月 ,撤销国家电力工业部,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实现政企分开。
- 电力行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 国家电力公司仍保持 “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 的经营模式,处于一种过渡性的垄断状态。
厂网分开监管分离阶段(2002-2015)
- 2002年2月 ,电改5号文颁布,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 总体思路: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 国家电力公司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拆分成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大电网企业公司,以及五大发电集团等发电企业。
- 发电侧形成多卖方结构,电网企业仍具有垄断地位。
- 缺乏强有力的推动形成“购售”电力市场的改革措施,电力行业在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方面没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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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改革常态化阶段(2015-至今)
- 2015年3月 ,电改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颁布,总体思路为 管住中间 (输配电业务)、 放开两头 (电价、配售电、发用电业务),并推动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
- 此后,市场化改革进入常态化,包括 三放开、一独立:
- 有序放开 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
-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 配售电业务
- 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 发用电计划
- 推进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规范运行
三、 重要节点
- 2002年03月 — 《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5号文 发布,提出“厂网分离,竞价上网”。
- 2015年03月 — 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发布,提出“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
- 2017年08月 — 《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初步选择了广东、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和甘肃等 8个 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
- 2021年04月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第二批 6个 现货市场试点,包括江苏、安徽、湖北、辽宁、河南、上海。
- 2021年10月 — 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
- 2022年01月 — 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年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 2030年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 2023年09月 — 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明确 市场成员、市场成交与价格、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衔接机制、计量、结算机制 等内容。
- 2023年10月 —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省现货市场建设推进计划。
- 2024年07月 — 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进一步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四、 电力体制改革基本思路
2015年 以前,国内电力价格体系是 “上网电价+目录电价” 模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面向发电方(电网支付给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面向用电方(电网向用户收取)的目录电价。 2015年 开始,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理念下,国家分三批逐步推动核定省级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税金”的形式确定输配电价,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电价顺价模式,为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发电厂与用户直接交易打下了基础。此外,本轮电改针对配电环节进行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运营,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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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环节
- 发电企业不再将电量全部卖给电网公司。
- 将部分电量拿出由批发市场直接卖给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该部分电量称为 “市场化交易电量” 。
-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将占发电企业发电量的绝大部分。
输电环节
- 输电网络类似于公路网络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暂不向社会资本开放。
- 国有电网企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将逐步退出竞争性售电环节,以向电力用户 收取过网费 (输配电费)为主要收入来源。
配电环节
- 配电网络类似于公路网络的地方公路、园区道路,负责将电能配送到电力用户门口。
- 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投资主体。
售电环节
- 在售电环节引入市场竞争,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向售电公司或电网公司购买电力。
- 市场化购电价格一般会低于用电电价从而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
用电用户
- 按照电改政策规定,将逐步有序放开售电用户准入。
- 2021年10月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提出:推动 工商业用户全面进入电力市场。
五、 现行政策框架
目前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可以总结为 “纲领性文件+1+N” 。其中纲领性文件指明方向, “1” 提供制度框架和操作指南, “N” 为后续将出台的一系列细则和补充规则。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1+N” 基础规则体系最终形成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披露、准入注册、计量结算规则为支撑的体系。
5.1 主要政策文件
纲领性文件: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发布于 2015年3月15日 ,简称 “9号文” ,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旨在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放开售电侧市场,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2年1月18日 联合发布,明确了到 2025年 和 2030年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目标,强调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2号) 发布于 2022年3月25日 ,在“(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里提出“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1: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4年4月25日 发布,并于 2024年7月1日起 正式施行。该规则旨在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运行。
N: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年6月10日 联合发布,旨在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3年9月7日 联合发布,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 《电力辅助服务 market 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 国家能源局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 《电力市场准入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国家能源局于 2024年9月13日 发布,旨在规范电力市场注册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4年7月 发布,旨在规范绿色电力交易,促进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国家能源局于 2024年8月 发布,旨在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的核发和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其他相关:
-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1年10月12日 发布,提出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由国家能源局于 2021年12月21日 发布,旨在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由国家能源局于 2021年12月21日 发布,旨在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 通过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价格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并合理承担相应的成本,以促进电力系统的高质量发展。
-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于 2024年7月25日 联合发布,提出了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具体行动方案,旨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六、 市场结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的政策解读,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规范的 “全市场、全品种、全周期、全主体”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与运营体系。我们将电力市场结构从这四个维度进行划分:
- 市场类型(全市场):
- 中长期市场:包括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的电力交易,旨在稳定供需关系,锁定价格,降低市场风险。
- 现货市场:进行实时或日前、日内的电力交易,反映即时供需状况,价格波动较大。
- 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频、调压、备用等服务,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 容量市场: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
- 交易品种(全品种):
- 省内交易:在同一省级区域内进行的电力交易。
- 省间交易:跨省级区域之间的电力交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 代理购电:由电网公司代表未入市用户进行的电力采购。
- 绿色电力交易:专门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交易,支持绿色能源发展。
- 时间周期(全周期):
- 年度/多年:长期跨度的电力合约交易。
- 月度/季度:中期跨度的电力合约交易。
- 月内/周/多日:短期跨度的电力合约交易。
- 日前/日内/实时:现货尺度的超短期交易。
- 市场主体(全成员):
- 发电企业:负责电力生产的主体,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机组、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等。
- 电力用户:包括工业、商业、居民等用电客户。
- 售电公司:从事电力零售业务的公司,连接批发市场与终端用户。
- 新型主体:如独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可调节负荷商家等新型主体。
- 电网企业:负责电力传输和分配,收取核定输配电费(过网费),保障安全运行。
-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组织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与负责调度的电力调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