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业电价构成与计费方式
本篇笔记系统梳理了中国工商业电价的计费体系。包含输配电价的三个监管周期、发改委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的核心内容、顺价电价的构成要素、两部制与单一制计费的规则、以及政府性基金的收费细则与外部政策链接。
一、 输配电价监管周期
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中,输配电价监管周期是指政府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进行定期核定和调整的时间段。目前,已开展了三个监管周期。
第一监管周期( 2017-2019年 )
- 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进行系统性核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 等文件,对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的输配电成本进行监审,并核定相应的输配电价。
- 这一周期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实现了从传统的购销价差管理模式向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定价模式的转变。
第二监管周期( 2020-2022年 )
- 在总结第一监管周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9年 启动了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5号)。
- 此次监审范围更广,覆盖了全国除西藏外的 30个 省份的省级电网和 5个 区域电网。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进一步规范了电网企业的成本管理,优化了输配电价结构,促进了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展。
- 政策文件参考: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第三监管周期( 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根据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和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核定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
- 2023年5月9日 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 of 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二、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以下简称“526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核定输配电价:核定了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
用户用电价格分类: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三类:
- 居民生活用电
- 农业生产用电
- 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
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区,可先分为四类:
- 居民生活用电
- 农业生产用电
- 大工业用电
- 一般工商业用电
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方式: 根据用户用电容量,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费执行方式:
- 100千伏安及以下 :执行单一制电价
- 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 :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 315千伏安及以上 :执行两部制电价
- 选择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千瓦时及以上 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标准的 90% 执行。
工商业用户电价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以下部分组成:
- 上网电价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输配电价
-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监管与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需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密切监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
三、 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
根据“526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由 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组成。
3.1 上网电价
发电侧与用电侧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用户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非市场化用户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
3.2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线损费用以综合线损率形式单列,自 2023年6月1日起 执行。每年的综合线损率可查询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获取。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 计算公式:
3.3 输配电价
- 涵盖电力从电网输送到终端用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输电和配电环节的成本。可通过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查询各地的输配电价。
- 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3.4 系统运行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 辅助服务费用 : 2024年2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 印发,规范现货市场建设的不同阶段内,调峰、调频、备用市场的交易规则、价格上限、分摊方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区域,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自 2024年3月1日起 执行。
- 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 2023年5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 印发,以一厂一价的形式核定容量费用,由工商业用户分摊,自 2023年6月1日起 执行。
- 煤电容量费用 : 2023年11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印发,按省区设置煤电容量电价,费用由工商业用户分摊,自 2024年1月1日起 执行。
3.5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主要包括库区移民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项(具体标准见下文第六节)。
3.6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用户的功率因数(电能利用效率)进行的费用调整,功率因数过低可能导致额外罚款,符合标准则能获得奖惩奖励。
四、 输配电价的单一制与两部制
4.1 两种基本电价制度
- 单一制电价 :用户仅根据实际用电量支付输配电费,电价为固定的每度电价格,与设备容量无关。适用于用电容量较小、用电量相对稳定的用户。
- 两部制电价 :电价由 基本电费 (按用户的设备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反映固定成本)与 电度电费 (按用户的实际用电量计费,反映变动成本)两部分组成。适用于用电容量较大( 315千伏安及以上 )、用电量波动较大的用户。
4.2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
基本电费可以分为需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两种计费方式:
| 计费方式 | 计费依据 | 适用对象 | 特点 |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根据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 最大需量(最高用电负荷)计费。 | 用电负荷波动大、峰值负荷明显、最大需量明显低于变压器容量的用户。 | 鼓励用户平衡用电,避免高峰负荷过高。 |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根据用户申报的 变压器容量 或合同约定的容量计费。 | 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变压器容量利用率较高的用户。 | 计费方式简单,费用相对固定。 |
注:两部制用户选择何种计费方式通常需要执行满一定周期(如三个月)后方可更改。
五、 目录销售电价
目录销售电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电力销售价格标准,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包含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5.1 政策变化
近年来,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逐步取消了工商业用户的目录销售电价,鼓励其通过市场交易确定购电价格。然而,居民和农业用户仍执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以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5.2 西部区域各省级行政单位目录销售电价链接
六、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到户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电费一并代征的基金主要包括:
6.1 库区移民基金
- 整合背景 :按照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规定,自 2016年2月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形成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依据 国发〔2006〕17号 与 财综〔2006〕29号文 设立。 自 2017年7月1日起 ,根据 财税〔2017〕51号文 ,其征收标准降低 25% ,现行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0.12~0.62分 钱,征收范围为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目前未规定实施期限。
-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依据 财综〔2009〕59号文 设立,对装机容量在 2.5万千瓦 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电站上网销售电量征收,标准不高于 8厘/千瓦时 。
-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对三峡电站机组上网销售电量征收,标准为 8厘/千瓦时 。
6.2 可再生能源附加
- 法律依据 : 2006年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提出随销售电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分摊常规能源以外的补贴差额。
- 基金合并 : 2011年 颁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 ,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归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电网代征,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自备电厂自用电量自 2019年1月1日起 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 征收标准 : 2006年7月1日 开征,标准为每千瓦时 0.1分 。历经 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 共 5次 调整后,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1.9分 (除西藏外,扣除农业用电外的销售电量。大部分省份的居民用电维持 0.1分 )。
6.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背景与前身 :前身为 1992年 设立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 2010年1月1日起 按照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 征收,支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等。
- 调整与期限 : 自 2017年7月1日起 征收标准降 25% , 2018年7月1日起 再降 25% , 2019年7月1日起 再降 50% 。根据 财税〔2019〕46号 规定,该基金征收期延长至 2025年12月31日 。 目前征收标准在 0~0.42分/千瓦时 之间(例如湖北为0分,江苏约为0.42分),扣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征收。
- 地域资金流向 :
- 14个直接受益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上缴中央国库。
- 16个非直接受益省份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上缴省级国库,专款专用于地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