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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待核验成文日期官方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效力说明(2026年10月5日核验):本文件作为历史政策保留在“历史文件(已失效/待核验)”目录。其抽水蓄能价格机制已由633号文及114号文承接、调整,不能单独作为现行核价依据;633号文第五部分明确“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次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原文,但尚未取得明确宣布1763号文整体废止或整体替代的官方依据,因此按仓库规则标为“待核验”,不据后续机制调整推断整份文件已被明文废止。633号文附件第八条第(四)项仍以1763号文印发时间划分运行维护费率核定口径,该历史时间节点有查考价值。具体电站的2023年核价结果见533号文。

转录说明:下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PDF保留原有措辞和标点,包括其中的“1%一3%”写法。


发改价格〔2014〕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为了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综合效益,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抽水蓄能电站价格机制 ​

电力市场形成前,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准许收益的原则核定。其中,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准许收益按无风险收益率(长期国债利率)加1%一3%的风险收益率核定。

(一)两部制电价中,容量电价主要体现抽水蓄能电站提供备用、调频、调相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价值,按照弥补抽水蓄能电站固定成本及准许收益的原则核定。逐步对新投产抽水蓄能电站实行标杆容量电价。

(二)电量电价主要体现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抽发电量实现的调峰填谷效益。主要弥补抽水蓄能电站抽发电损耗等变动成本。电价水平按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下同)执行。

(三)电网企业向抽水蓄能电站提供的抽水电量,电价按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75%执行。

二、鼓励通过市场方式确定电价 ​

为推动抽水蓄能电站电价市场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招标、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业主、电量、容量电价、抽水电价和上网电价。

三、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回收方式 ​

电力市场化前,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和抽发损耗纳入当地省级电网(或区域电网)运行费用统一核算,并作为销售电价调整因素统筹考虑。

四、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行的管理 ​

(一)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和站址资源条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未纳入国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二)电网企业、抽水蓄能电站要以整个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及减少化石燃料消耗为目标,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确保蓄能电站充分发挥功能效用、提高利用效率,缓解电网峰谷运行矛盾。

(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运行情况的监管与考核。对不能按电网调度要求运行的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用电高峰时段发生拉闸限电或系统内发生弃风、弃光等情况而抽水蓄能电站又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电网企业,要进行考核,并责令其说明原因,查清责任。情况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五、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

(一)今后新投产或已投产未核定电价的抽水蓄能电站按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机制执行;已核定电价的抽水蓄能电站逐步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

(二)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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