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66号)
📋 替代关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替代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27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文字号:财建〔2025〕366 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 年 10 月 24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 层级: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稳边固边,"十五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电信普遍服务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30 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量力而行、公平公正、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通信管理局、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补助资金支持事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综合成本核定、建设任务部署,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资金年度目标任务;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指导督促地方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实施、项目验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级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支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落实工作,并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比例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宽带网络建设。
(二)对行政村网络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 6 年的运行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网络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 10 年的运行维护保障。
(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或重点工作部署与电信普遍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各省份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数量按照省内各市(地、州、盟,海南省为各市县,以下统称各地市)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数量各自之和测算。
各地市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数量根据申报方案得分系数、均衡普惠系数、绩效评价结果系数,以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高寒海拔地区等重点支持地区系数、各地市申报项目数量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上述具体因素(系数)及评审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原则上分项目类型按综合成本的以下比例予以补助。
(一)行政村等地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 30%;
(二)重点边疆和重点海岛(礁)地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补助比例为 100%;
(三)除第二款以外的其他边疆、海岛(礁)地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 50%。
第九条 项目综合成本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单位测算后经专家评审确定,并根据通信技术迭代发展、成本结构变化等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梳理本省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场景网络覆盖情况及网络应用需求,形成未覆盖或弱覆盖点位清单,区分网络应用需求迫切程度,论证项目必要性及可实施条件,建立项目储备库,并适时动态调整。项目储备及调整情况应于每年申报项目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网络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国家有关规划等制定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申报等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项目进行申报推荐。组织初审后将申报资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单位对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综合成本进行核算,形成综合成本分析报告。核算时应统筹考虑项目实施地理位置、基础条件、企业建设和运营费用投入水平,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结合综合成本分析报告,评审确定本年度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综合成本;按照第七条明确的因素,评审确定支持各地市资金额度和项目数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程序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每年 10 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每年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当年预算及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批复各省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地方电信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企业。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有关部门与实施企业签订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合同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金额,直接向承担任务的实施企业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通信管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企业应对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单独立项,并专项核算、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采购或实施过程中节约的资金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项目采购中,因中标(成交)价低于相应的补助资金预算等原因而节省的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商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参照申报指南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以上节省的资金应当及时统筹用于推进本省电信普遍服务相关工作,且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比例,相关资金使用和项目推进情况统一纳入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范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无法按既定计划建设的,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不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商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调整使用方案,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后,在本省范围内调整至其他符合要求的点位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减少项目建设任务数量,且无法调整到其他点位而产生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省级通信管理局应当在实施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商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其中:
对于有关资金已经拨付项目企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省本级统筹使用。
对于有关资金尚未拨付项目企业的,省级通信管理局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交回结余资金申请,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财政部按程序收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共建共享等方式节约项目实施成本,对于实施过程中节约的资金,由实施企业向本省通信管理局、财政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统筹用于电信普遍服务相关工作。对于通过共建共享等方式节约项目成本的实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予以通报激励。
第二十三条 年度项目完成建设后,省级通信管理局应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组织各实施企业清算相关任务建设、预计运维等综合成本情况,于年度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和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运行监控。省级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督促部门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工作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有关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信普遍服务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申报、网络覆盖情况核实、实施企业确定、建设任务推进、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电信普遍服务实施地区名单、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电信普遍服务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施企业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