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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已失效发布日期新疆财政厅转载(扫描件仅第 1 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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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环〔2022〕10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转载)

财政部原发布页(zyhj.mof.gov.cn/gjz/zcfg/202209/t20220923_3842421.htm)已失效,且无网页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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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据原件核实:发文机关、发文字号、主送单位、引言、第一项与第二项修改内容。

未能核实:是否还有第三项及以后的修改内容、施行日期、成文日期落款。

按原文原则,缺失部分不作推补。后续找到完整原件时应予补齐。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2〕106 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9 月 23 日
  • 层级:规范性文件
  • 效力: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提高资金管理质量,按照预算管理和审计工作要求,我部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二、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根据实际改造完成户数,并按照采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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