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第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0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附件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原始附件
版本与衔接
本决定同时涉及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所修改的境外投资第9号令已自2018年3月1日起废止;本页按历史修订材料保留,不将该部分作为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