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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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来源于财政部官网)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4日
- 层级: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
二、组织实施要求。 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24〕52号文件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两部门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