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五类七档与城区人口口径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2014年10月29日印发)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本页于2026年10月19日核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转载;该转载发布日期不等于原通知的印发日期。
一、五类七档
设
| 五类 | 七档 | 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
|---|---|---|
| 小城市 | Ⅱ型小城市 | |
| 小城市 | Ⅰ型小城市 | |
| 中等城市 | 中等城市 | |
| 大城市 | Ⅱ型大城市 | |
| 大城市 | Ⅰ型大城市 | |
| 特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
| 超大城市 | 超大城市 |
例如,恰好20万人为Ⅰ型小城市,50万人为中等城市,100万人为Ⅱ型大城市,300万人为Ⅰ型大城市,500万人为特大城市,1000万人为超大城市。这里的边界判断始终针对城区常住人口。
二、“城区”不是整个市域
通知中的城区,是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它强调实际建设连接的区域口径,不能直接换成“该市所辖全部县市区”。
| 看到的统计数字 | 能否直接用于本标准 |
|---|---|
| 城区常住人口 | 在统计范围、年份和来源一致时可作判断依据 |
| 全市或市域常住人口 | 不能直接代替城区常住人口 |
| 城镇常住人口 | 可能包含城区之外的建制镇人口,不能直接等同 |
| 户籍人口 | 与常住人口口径不同,不能直接代替 |
| 市辖区常住人口 | 需确认是否与通知的城区范围一致,不能仅看名称 |
三、常住人口的通知口径
通知列明的常住人口包括三类:
-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
-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 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这三类是通知中的统计说明,不能仅用“是否有本地户口”筛选。引用具体城市结果时,还应记录官方人口数据的年份、城区范围与统计口径,不用不同年份、不同统计表的数字拼出一个排名。
四、规模分类不等于行政级别
地级市、县级市等是行政建制概念,超大、特大、大中小城市是本通知的人口规模分类;两者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某城市的产业政策、轨道交通建设或其他事项是否适用,还需查看该事项自身文件的条件,不能只凭本表代替全部政策门槛。
土地权属、现状地类、规划用途与开发边界的区别,见土地权属、用途与三区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