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业电价构成与计费方式
本篇笔记梳理工商业到户电价的构成与计费方式,区分第三监管周期形成的计费框架和第四监管周期的现行电价标准,并对比三类容易混淆的水利基金。
本次政策核验日期:2026年9月21日。第四监管周期电价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水利基金对比见第6.4节。各地实际结算还需结合用电所属期、电网经营区及当地执行文件。
一、 输配电价监管周期
输配电价监管周期是政府定期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及输配电价的时间段。现已进入 第四监管周期。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五条规定监管周期为三年,但具体电价的执行起点应按核价通知确定,不能简单按自然年或上次生效日顺延。
第一监管周期( 2017-2019年 )
- 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进行系统性核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 等文件,对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的输配电成本进行监审,并核定相应的输配电价。
- 这一周期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实现了从传统的购销价差管理模式向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定价模式的转变。
第二监管周期( 2020-2022年 )
- 在总结第一监管周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9年 启动了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5号)。
- 此次监审范围更广,覆盖了全国除西藏外的 30个 省份的省级电网和 5个 区域电网。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进一步规范了电网企业的成本管理,优化了输配电价结构,促进了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展。
- 政策文件参考: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第三监管周期(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 根据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和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核定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3年5月9日 印发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明确了五项电价构成、容量分档和高负荷率用户需量电价优惠等规则。
第四监管周期(现行电价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 核价文件:《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2026年7月8日印发,7月10日公开。通知同时核定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价格。
- 制度依据: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配套的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定价办法生效与第四周期具体电价生效是两个不同时间点。
- 查价入口: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附件2:第四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按电网经营区、电压等级、单一制或两部制查取,并核对表下注释中的线损率等口径。
- 对计费的影响:2026年8月及以后的账单,应使用第四周期适用标准;不能继续把第三周期附件作为现行价表。1077号文正文明确了执行起点,未列明统一终止日,本文不自行推算截止日期。
二、 第三监管周期建立的计费框架与现行标准衔接
本节说明526号文建立的计费框架;第四周期具体输配电价和线损率查阅前述1077号文附件。理解历史规则与核对当前结算参数应分别进行。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以下简称“526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核定输配电价:核定了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
用户用电价格分类: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三类:
- 居民生活用电
- 农业生产用电
- 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
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区,可先分为四类:
- 居民生活用电
- 农业生产用电
- 大工业用电
- 一般工商业用电
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方式: 根据用户用电容量,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费执行方式:
- 100千伏安及以下 :执行单一制电价
- 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 :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 315千伏安及以上 :执行两部制电价
- 选择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千瓦时及以上 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标准的 90% 执行。
工商业用户电价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以下部分组成:
- 上网电价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输配电价
-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监管与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需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密切监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
三、 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
根据“526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由 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组成。
3.1 上网电价
发电侧与用电侧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用户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非市场化用户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
3.2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自 2023年6月1日起 从输配电价中单列。现行线损率应查询 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中相应电网的注释;涉及省内与送省外不同口径时,应分别核对,不能沿用旧表参数。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 计算公式:
3.3 输配电价
- 涵盖电力从电网输送到终端用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输电和配电环节的成本。自2026年8月1日起,通过 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查询适用的电量电价和容(需)量电价。
- 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3.4 系统运行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 辅助服务费用 : 2024年2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 印发,规范现货市场建设的不同阶段内,调峰、调频、备用市场的交易规则、价格上限、分摊方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区域,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自 2024年3月1日起 执行。
- 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 2023年5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 印发,以一厂一价的形式核定容量费用,由工商业用户分摊,自 2023年6月1日起 执行。
- 煤电容量费用 : 2023年11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印发,按省区设置煤电容量电价,费用由工商业用户分摊,自 2024年1月1日起 执行。
3.5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主要涉及水库移民扶持相关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项目及标准按所在地电价表和基金政策核对(见第六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不同项目,不能因名称相近就一并作为电价附加计算。
3.6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用户的功率因数(电能利用效率)进行的费用调整,功率因数过低可能导致额外罚款,符合标准则能获得奖惩奖励。
四、 输配电价的单一制与两部制
4.1 两种基本电价制度
- 单一制电价 :用户仅根据实际用电量支付输配电费,电价为固定的每度电价格,与设备容量无关。适用于用电容量较小、用电量相对稳定的用户。
- 两部制电价 :电价由 基本电费 (按用户的设备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反映固定成本)与 电度电费 (按用户的实际用电量计费,反映变动成本)两部分组成。适用于用电容量较大( 315千伏安及以上 )、用电量波动较大的用户。
4.2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
基本电费可以分为需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两种计费方式:
| 计费方式 | 计费依据 | 适用对象 | 特点 |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根据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 最大需量(最高用电负荷)计费。 | 用电负荷波动大、峰值负荷明显、最大需量明显低于变压器容量的用户。 | 鼓励用户平衡用电,避免高峰负荷过高。 |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根据用户申报的 变压器容量 或合同约定的容量计费。 | 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变压器容量利用率较高的用户。 | 计费方式简单,费用相对固定。 |
注:两部制用户选择何种计费方式通常需要执行满一定周期(如三个月)后方可更改。
五、 目录销售电价
目录销售电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电力销售价格标准,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包含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5.1 政策变化
近年来,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逐步取消了工商业用户的目录销售电价,鼓励其通过市场交易确定购电价格。然而,居民和农业用户仍执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以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5.2 西部区域各省级行政单位目录销售电价链接
六、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到户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先介绍电价相关基金,再对比其他水利基金;应区分终端电费代征、发电侧征收和企业另行申报等不同环节。
6.1 库区移民基金
- 整合背景 :按照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规定,自 2016年2月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形成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依据 国发〔2006〕17号 与 财综〔2006〕29号文 设立。 自 2017年7月1日起 ,根据 财税〔2017〕51号文 ,其征收标准降低 25% ,现行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0.12~0.62分 钱,征收范围为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目前未规定实施期限。
-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依据 财综〔2009〕59号文 设立,对装机容量在 2.5万千瓦 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电站上网销售电量征收,标准不高于 8厘/千瓦时 。
-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对三峡电站机组上网销售电量征收,标准为 8厘/千瓦时 。
6.2 可再生能源附加
- 法律依据 : 2006年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提出随销售电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分摊常规能源以外的补贴差额。
- 基金合并 : 2011年 颁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 ,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归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电网代征,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自备电厂自用电量自 2019年1月1日起 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 征收标准 : 2006年7月1日 开征,标准为每千瓦时 0.1分 。历经 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 共 5次 调整后,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1.9分 (除西藏外,扣除农业用电外的销售电量。大部分省份的居民用电维持 0.1分 )。
6.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设立与电价关系:依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自 2010年1月1日 起征收,支持南水北调、三峡后续工作和中西部重大水利工程。其制度承接对象是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计征与代征:原办法规定,在除西藏外的全国范围内,按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计征;一般由省级电网企业随电费代征,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另有征管安排。具体免征情形还需结合后续专项政策。
- 标准调整:2017年7月起降低25%,财税〔2018〕39号 在此基础上再降低25%,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起再降低50%。调整是逐次相乘,并非直接相加;实际费率查46号文附件及当地执行标准,不能用一个全国统一费率计算。
- 现行期限:财税〔2026〕6号 已将征收期限延续至 2030年12月31日,标准继续按财税〔2019〕46号执行。原来的“2025年底到期”已被更新。
- 地域资金流向 :
- 14个直接受益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上缴中央国库。
- 16个非直接受益省份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上缴省级国库,专款专用于地方水利。
上述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也见财政部 2025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补助地方资金说明。缴入省级国库,不等于变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4 三类水利基金对比
三者都可服务水利建设,但应按 设立依据、收入来源和征收对象 区分,不能仅凭资金用途判断是不是同一项基金。
| 比较维度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 制度依据 | 财综〔2009〕90号及后续调整文件 | 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10〕21号、财综〔2014〕68号 | 财综〔2011〕2号、财税〔2020〕72号及地方规定 |
| 筹资来源与计费依据 | 按规定销售电量等计征,通常随电费代征 | 历史上在京、津、冀、苏、鲁、豫六省市,通过水资源费收入等渠道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 包括规定的财政收入提取、划转,以及经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部分;计费依据和优惠按地区核对 |
| 主要用途 | 南水北调、三峡后续工作、地方重大水利工程 |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 | 地方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利工程建设及维修养护等 |
| 与终端电价的关系 | 是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项目 | 不作为工商业电价附加计征 | 不因企业用电而作为全国统一电价附加计征 |
| 期限与政策状态 | 已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 | 已于2014年征收到期;河北后续按2014—2018年安排清欠,不能理解为正常续征 | 国家规定自2021年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各地可依授权免征、停征或减征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当时如何收费
主要通过水资源费渠道筹集,普通自来水用户可在水费中承担相应费用。 财政部 2016年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说明 说明,该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收入等方式筹集。它与按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曾是不同筹资渠道,不能理解为后者简单改名而来。
按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历史原文),其基本机制如下:
| 环节 | 当时的规定 |
|---|---|
| 筹集地区 |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六省市 |
| 直接缴费对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火电厂;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
| 钱从哪里来 | 调高水资源费形成的增收,以及按规定从原有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的部分 |
| 收多少 | 调增幅度、原有收入划入比例由六省市结合筹资任务和承受能力确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每立方米基金费率 |
| 谁收、交到哪里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征收,基金部分按规定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原办法规定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 |
对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居民、企业,需进一步看当地水价文件如何将这笔成本传导到终端水费。取水环节的缴费人与最终承担水费的用户不是同一个概念。
历史案例:江苏大丰每立方米增加0.07元。 大政发〔2006〕86号 规定,自2006年7月1日用水量起,地表水水资源费由0.13元/立方米提高到0.20元/立方米,增加部分用于筹集基金。对文件列明的公共水厂,在到户水价调整前,将0.07元/立方米在水费票据中单列;调整到户水价时,再纳入水资源费项目。
例如,按该案例单列收费阶段的规则,计费水量为100立方米,对应增加费用为 100 × 0.07=7元。这是当地当时的示例,不是现行标准,也不能套用于六省市所有用水类型。
地方向中央上缴还有筹资任务约束。财综〔2010〕21号 要求加强水资源费收入划入和省级统筹,通过水资源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补足。因此,基金上缴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居民水费中的附加收入。
取消基金不一定意味着到户水价等额下降。 例如,连云港 2015年水资源费调整通知 明确,自2014年9月15日起取消0.07元/吨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同时利用腾出的空间调增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取消与最终水费变化,需要分别核对当地文件。
财综〔2014〕68号 自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河南五省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河北欠缴基金按2014—2018年分期上缴。财政部 《关于2015年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说明》 进一步明确:该基金已于2014年征收到期,2015年收入仅为河北省清欠收入。因此,河北延长筹集期是欠款收尾安排,不能表述为该基金一直正常征收至2018年,更不能与延续至2030年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混为一谈。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差异
财综〔2011〕2号 将水利建设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地方部分既有财政资金提取、划转,也有经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收入。财税〔2020〕72号 规定自2021年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并允许已开征地区按程序制定免征、停征或减征方案。
例如,内蒙古 2026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列明,自2023年起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0.5%计征;山东 2026年6月公开目录 列明,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两地政策均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省份。
财税〔2020〕9号 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明确原有征收范围、标准等政策继续执行。征收部门相同,不代表基金合并。
6.5 电费核算与项目测算中的使用边界
- 核对电费账单:按所在地、所属期和适用电量核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报价已经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不再重复加算。
- 核对企业其他缴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所在地有效规则和减免条件另行判断,不能拿耗电量直接乘费率,也不能因电费中已缴重大水利基金就认定自动免征。
- 核对工程资金来源:预算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安排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支出”,表达的是资金用途。例如 2026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仍列有这一支出科目;这不意味着历史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恢复征收。